索引号 | 43061000/2015-637740 | 发布机构 | 汨罗市政府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5-06-02 | 公开日期 | 2015-06-02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第四章 直补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直补对象的移民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只减不增,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后期扶持人口予以核减,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后期扶持资金。
(1)已死亡的。
(2)在读大中专学生、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已经毕业(肄业)离校参加工作,户口迁出的。
(3)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
(4)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5)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6)现役士兵晋升为军官或三级及以上士官的。
(7)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
( 8 ) 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第二十二条 对拟核减的移民扶持人口,由移民所在村组提出,经乡镇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将核减情况告知当事人或当事人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应核减的扶持人口名单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后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因自然减员或确实有节余等原因形成的节余指标留县市区统筹使用,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纳入项目计划管理,严禁用于建房、购车等非移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