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索引号 521/2017-898314 发布机构 畜牧水产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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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为了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向生态、环保型转变,实现畜禽养殖业与人与自然和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前段时间的调研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生猪养殖业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合理要素资源为基础,遵循发展与环保并重的原则,按“适度规模、整治提质、畜地平衡、合理布局”的发展思路,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和养殖密度控制;坚持以粪污资源化利用为整治根本方法,提高养殖业环保意识;积极倡导养殖观念转变,确保养殖业坚持走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道路;坚持依法整治,强化依法治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行业有序健康绿色发展。

二、规划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畜产品的需求成倍增加,使畜禽养殖业成为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在养殖业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畜禽养殖污染也随之增加,畜禽粪污已成为了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市畜禽养殖发展的总原则是以保障食品需求和安全为要求,限量、增效、环保、可持续发展。

(一)“规模限量,只减不增”的原则。我市近几年来养殖业发展迅猛,给当地环境保护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为了确保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进,对我市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减量。全市今后不再新增一家规模生猪养殖场,确保养殖业环境保护总体减排。

(二)“重拳整治,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按《规划》和《“三区”划分方案》规定可以适量养殖地区的规模场必须全面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或根本无整改意愿的坚决关停;整改合格一家,允许生产一家,绝不放松标准、滥竽充数。

(三)“以地控畜,畜地平衡”的原则。对全市可消纳养殖业排泄物和废弃物种植面积进行统计,科学测算土地畜禽养殖环境系统承载力,核定地区养殖业承载量,从总量上控制畜禽存栏量,确保畜地平衡、生产与环保协调推进。

(四)“综合利用,提质增效”的原则。养殖业排泄物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是养殖业提质增效的唯一途径,也是养殖业环境保护的最佳技术路线。资源化利用既解决了种植业有机质的需求,减少化肥的施用,又解决了养殖业排泄物和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难题。

三、 生猪生产现状、发展主要目标和规划布局

(一)生猪生产现状

2016年底,全市发展生猪176.55万头,其中出栏生猪114.8万头,存栏61.75万头,存栏能繁母猪8.79万头;出栏肉牛4.5万头;羊1.2万头;出笼家禽800万羽。全市养殖业总产值达2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9.5%,畜禽养殖业成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之一。

我市生猪养殖业呈现了规模化发展迅猛、猪场选址不合理、分布极不均衡、散养无序发展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特点。

(二)生猪发展主要目标

按照“限量、增效、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总原则,我市生猪发展目标是年出栏控制在110万头以下,存栏量控制在58万头以下,今后按一定比例递减,争取在“十三•五”末达到年出栏控制在100万头以下的目标。

(三)生猪生产规划布局

1、全市生猪年出栏量控制在110万头以下,存栏量控制在58万头以下,按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总面积核定各镇最大存栏量(即存栏控制数)。具体见表1。

2、各镇现有存栏总量超过最大存栏量的,必须减少存栏量;未达到最大存栏量的,维持现有规模,不得新扩建生猪养殖场。

3、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户的总存栏量控制在该镇存栏总量的50%以下。

4、各镇根据上述要求,将最大存栏量即存栏控制数细化到村。

5、根据汨罗市人民政府【2017】4号文件规定,各镇划分的禁养区内存栏在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一律退养;生猪存栏控制数中规模养殖场必须处于适养区或限养区,必须达到环保标准,各类手续齐全。

四、 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1、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把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整治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畜禽养殖环境治理的投入。

2、加大力度,依法整治

对全市非禁养区内允许存在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养殖场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环评验收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其他养殖户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和改造好配套环保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做到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无异议。

对于自愿整改的规模养殖场(户)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为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提供便捷服务。整治办督促其尽快搞好环评,并严格按环评要求建设好环保设施设备,全面通过验收,办齐相关手续。整改到位一家投产一家,绝不容情。

对不符合布局规划,不具备环保设施改造条件,不具有环保设施改造能力的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停和退养。

3、划好“三区”,依法退养

各镇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在11月30日前自行退养,对养殖场的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拆除。

关停退养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社会稳控工作,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确保在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达到关闭条件的规模畜禽场(户)应关尽关。退养畜禽养殖场(户)所有的相关行政审批证照应由法人(业主)主动上交至市整治办,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4、分类处置,推广新技术

全市生猪养殖场以“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为总思路,大力推行粪污高效处理综合利用模式,使畜禽粪污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生态化,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带动养殖业良性、生态、绿色、可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猪场实际,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建设与养殖场相适应的环保设施,在全市大力推广发酵床模式,坚持综合利用,全面实行无害化处理,做到粪污资源化,污水零排放。

5、建章立制,依法严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由村议事机构进行监督,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对规模以下、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畜禽养殖散养户,由整治办编制畜禽养殖散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方案手册,发放给村委会、散养户和周边群众,以村规民约方式督促散养户落实到位。对污染防治设施逐步老化,污染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又无力再投入资金治理的养殖场(户),鼓励转产转业,市、镇两级政府和人社劳动部门优先给以培训、技术和资金扶持。

设立长期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或经批准恢复生产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环境或偷排属实的,停止各项优惠、鼓励政策支持,并坚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