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索引号 521/2017-685043 发布机构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2017年养殖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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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关于印发《2017年养殖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7〕1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农业)局(委),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全省《2017年养殖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和各自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如质完成。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2017年2月21日

 

 

2017年养殖业工作要点

 

      2017年全省养殖业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农委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稳猪保禽促牛羊,发展名特优水产”的总基调,以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精细农业”为要求,以建设优质畜禽水产品供应基地为方向,转方式调结构,加快推进养殖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以“优质、高效、减排、增收”为目标,以“生态养殖、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养殖业现代化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升牧渔业供给质量和效益

    1、稳定生猪家禽产业。巩固生猪产业优势,统筹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引导生猪规模养殖向湘西、湘南等环境容量大、饲料粮(草)产量高的区域转移,猪肉产量稳定在420万吨左右。鼓励发展林下养殖,家禽出笼4.3亿羽左右。支持发展种养一体化的适度规模养殖,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2、加快发展草牧业。按照 “稳粮优经扩饲”要求,推进粮改饲,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改良天然草地、扩大人工种草,推进草畜配套。探索在重金属污染地区开展牧草替代种植试种试用验证。继续开展牛羊品改,扩大优质肉牛肉羊生产;探索“户繁场育”模式,实行分散养殖母畜,开展适度规模集中育肥,提高牛羊肉综合产能。大力发展城郊型“低温奶”业。

    3、转型发展生态优质渔业。指导督促各县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大中型水库渔业发展规划。规范水库养殖行为,推广水库生态养殖。鼓励发展生态鱼、优质适销鱼。落实国家机动渔船燃油补贴改革政策,加大渔业项目资金扶持,推进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养殖户适度减少常规鱼养殖面积,增加优质特色水产品养殖。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100万亩。水产品产量增加到275万吨以上。

   二、加快养殖业提质升级

   4、提升适度规模养殖水平。推广温氏、新五丰、佳和等“公司+家庭养殖场”“公司+合作社+家庭养殖场”的发展模式,发展龙头企业与规模养殖紧密结合的新型养殖主体。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功能,支持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高养殖生产组织化程度。年内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由43%提高到45%,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提高到45%、50%。

    5、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支持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配套完善自动饮水、自动投料、自动清粪等设施设备,提高养殖水平。年内创建20个国家级、30个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支持新建或改造50个现代渔业示范基地;创建1个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20个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面积由65%提高到70%。

    6、培育壮大养殖业龙头企业。生猪、家禽、肉牛、奶业、饲料等优势产业集中扶持一批标杆性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饲料、肉类加工企业,全面推进饲料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支持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养殖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力争年内新增1个年产值过100亿元的饲料企业、3个年加工量过3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培育壮大一批集养殖生产、良种繁育、精深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于一体的湖南本土特色企业,鼓励支持外向型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走出去”。

    7、推进休闲牧(渔)业发展。着力培育家庭农牧场、休闲渔场等牧渔业新业态,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创建,年内新增10个省、部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支持发展锦鲤等观赏渔业,鼓励休闲垂钓基地建设。

    三、持续推进创新驱动

    8、推进现代种业体系建设。实施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和蛋鸡遗传改良计划,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等基础性育种工作,打造一批种业品牌。加快湖南生猪核心育种产业园项目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大型种公猪站,支持省种公牛站搬迁,改善生产条件,开展联合育种。强化繁育服务队伍,落实畜牧良补政策,加快普及人工授精技术,大力推广肉牛良种冷配技术,肉牛良种覆盖率提高2%。加大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扶持现代渔业种业体系建设。

    9、推进养殖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围绕高产高效、优质特色目标,夯实推广机构和力量,创新养殖业科研推广机制体制,整合养殖行业科研资源,加强科研院所与养殖企业的合作开发,推进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在良种繁育、生态健康养殖、养殖节能环保等重大领域形成一批自主创新技术;指导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确定“1+X”主推品种、主推技术,扩大主产区“一村一品”覆盖面,争取全省畜牧业科技贡献率达70%、渔业科技贡献率达55%。

    10、推进养殖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行业管理方式转型,加快湖南畜牧水产数字信息平台建设、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省市两级数据共享处理、县乡及企业终端应用的养殖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面向养殖场户、饲料企业的点对点数据交流方式。加强产业监测预警,做好省市县信息员培训工作,加大数据核查和通报,保障数据质量。定期跟踪分析行业形势,加强联合会商。加大信息上报和公开发布,适时预警,提高服务生产和引导生产的能力。

    四、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11、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型生态养殖。健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政策支持体系。深入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以生猪、牛羊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推广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牧渔结合等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家庭农场、林果基地配套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开发利用周边农林地发展种植生产。

    12、继续实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切实巩固湘江干流畜禽规模养殖退出成果。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指导市、县根据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稳妥有序推进退养工作。加大退养和拆除整治力度,年内全面完成禁养区须关停或搬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退养拆迁任务;全面完成洞庭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和“河湖网围养殖清理专项行动”任务,强化源头管控,坚决防止反弹,维护湖区水环境生态安全。推进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行动,6月底前,饮用水源水库禁止水产人工养殖,拆除投饵养殖的网箱和围栏;非饮用水源水库科学规划养殖,超出养殖容量的人工投饵网箱全部拆除;水库主干流两岸500米范围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退出。

    13、实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岳阳县等农业部“洞庭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整县推进试点县”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试点县”工作,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运营管理机制。加快全省规模养殖场提质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中心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沼气、节水、清粪、有机肥生产加工等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推广“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粪污综合利用、种养循环技术模式,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配套比例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

    14、全面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市州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和其他畜禽养殖大县跨区域联合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或收集贮存转运中心。年内,除湘潭、张家界、怀化、湘西之外的其他各市,建成2个以上县级或跨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其收集体系,全省总数达到30个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40%以上。

    15、推进以洞庭湖为重点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洞庭湖、长江、珠江、湘江干流春季禁渔和湘江长沙段常年禁渔,稳步推进资水、沅水、澧水及其重要支流季节性禁渔,稳妥推进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开展人工放鱼增殖活动,做好6月6日全国统一放鱼日活动,做到全省市、县人工放鱼全覆盖,全年放流鱼种鱼苗10亿尾左右。规范增殖放流管理,严格苗种检疫,开展省级以上放流示范基地建设。全面完成“三证合一”核发工作,帮助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降低天然水域捕捞强度。继续开展洞庭湖“清湖行动”,以及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非法捕捞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完善渔政执法设备,装配一批无人机巡渔执法设备。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强化江豚、大鲵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推进渔业补偿机制建设。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

    五、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程

    16、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制订一批全省养殖业技术规程和地方标准。深入开展省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创建。引导和支持生产企业和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培育打造优质畜禽水产品品牌。

    17、严格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质量兴养”,坚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强化产地环境治理,推进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滥用等违法行为。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做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推动市县级检测机构建设,开展乡镇畜禽水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建设试点。加强部、省级畜禽水产品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主要畜禽水产品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18、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健全屠宰监管体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修订生猪屠宰场设置管理办法,启动生猪以外其它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等规章制度,建立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行为。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管好、用好补贴资金。完善屠宰准入管理,完成全省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启动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工作。

    19、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全面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口蹄疫防治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和H7N9剔除计划。落实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加强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治。大力开展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推进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落实和完善动物防疫财政支持政策,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强化兽医人员培训;探索政府购买兽医服务机制,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保持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在90%以上、强制免疫病种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强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和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

    20、加强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严格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全面实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强化活畜禽跨省移动监管,开展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突出抓好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未经审批跨省引进种(乳)用动物和跨省引进用于饲养动物到达未按规定报告等案件查办。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做好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推进全省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

    六、精准推进产业扶贫

    21、精准培育特色产业。完善产业精准扶贫规划,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导向,“宜猪则猪、宜牧则牧、宜渔则渔”,遴选发展一批市场潜力大、覆盖面广、发展有基础、有龙头带动的优势特色养殖产业。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整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养殖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稻渔综合种养、肉牛肉羊养殖、林下养殖等扶贫产业,支持“公司+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等龙头带动扶贫发展模式。

    22、整体推进贫困地区养殖业发展。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养殖培训计划。支持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办点示范,典型带动。支持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扩大优势特色养殖产业发展规模,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带动关系。支持贫困地区对接龙头企业,积极引进温氏、佳和、新五丰、资源等现代畜牧企业,发展以“龙头联农户、养殖加种植”为主导模式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支持贫困地区整体推进养殖生产,发挥养殖业在扶贫产业中的主导地位。

    七、强化工作保障

    23、加强工作责任落实。建立养殖业重点工作落实责任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科学谋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建立重点工作台帐制度,及时跟踪实施进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调度、年末有考核、时时有宣传。继续实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廉政建设、质量安全、疫病防控、安全生产“四个一票否决”制度。

    24、创新金融支养政策。争取加大政策性保险力度,逐步提高牧渔业大县主要畜禽水产品保险覆盖面,扩大畜牧业保险品种范围和实施区域,探索建立水产养殖保险制度,支持发展特色畜禽鱼产品保险、养殖设施保险。协调创新开发新型经营主体“基本险+附加险”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

    25、加强安全生产。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各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厘清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深入推进全省养殖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兽医实验室、渔业船舶、渔港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风险防范。

    26、加强能力作风建设。以廉洁高效公正为核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系统内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进学习型、效能型、创新型、服务型、竞争型和廉洁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促进发展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持续创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