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201801/2018-1267737 | 发布机构 | 农机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1-15 | 公开日期 | 2018-01-15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湘农联〔2015〕138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为促进我省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系
附件: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
湖 南 省 商 务 厅 |
2015年6月25日
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精神,结合《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林场)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三、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的要求报废旧机并购置新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报废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文件规定,报废机具的种类仅限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1、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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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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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马力(含)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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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马力(含)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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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马力以上 |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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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拖拉机 |
10000 |
2、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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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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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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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一、认定条件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 在具备二级以上(含)农机维修条件的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报废农机回收业务。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农机部门和商务部门颁发《湖南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样式见附表1)。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从事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除外); 2、有从事机械拆解报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4、达到二级以上(含)农机维修资质条件或报废汽车回收资质;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级农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共同研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上报市州农机、商务部门复审,并对拟确认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公示,时间7天。 2.公示无异议后,市州农机、商务部门作出批复,颁发《湖南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 3.不予认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关于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拆解和停放报废农机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的,应附租赁合同等); 5.拆解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若属租赁的,应附租赁合同等)。
湖南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
编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有效期: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市州农委(农业、农机)局(公章) 市州商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
县农委(农业、农机)局、县商务局: 本企业现有从业人员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名、技术工人名、管理人员名、其他人员名;回收拆解场地平方米,具有必要的回收拆解设备、环保设备及消防设施,年回收报废农业机械能力台;没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特申请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活动,请予认定。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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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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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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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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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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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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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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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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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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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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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场地详细地址 |
自有/租赁 |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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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总人数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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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等级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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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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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自有/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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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机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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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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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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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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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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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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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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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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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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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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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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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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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注册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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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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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条件 |
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车价格50%的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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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部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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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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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存查;二联购机申请时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三联农机回收解体单位存查;四联机主留存。 |
附件3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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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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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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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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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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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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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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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行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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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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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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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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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零部件解体或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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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当场拆解(销毁)。 农机报废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已当场拆解(销毁) 。 农机管理部门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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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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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由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人员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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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联传动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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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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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马力(含)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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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马力(含)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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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马力(含)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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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马力以上 |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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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拖拉机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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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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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1-3 kg/s(含)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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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3-4 kg/s(含)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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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4 kg/s以上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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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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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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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证已注销。 农机监理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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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