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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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5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血吸虫病防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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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传染病,在我国流行已有2100多年的历史,主要流行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福建、广东、广西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4年,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四川、云南、江苏及湖北4省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以湖沼型流行区为主的安徽、江西和湖南3省尚处于疫情控制阶段。
一、血吸虫病基本知识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传染病,在我国流行已有2100多年的历史,主要流行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福建、广东、广西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4年,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四川、云南、江苏及湖北4省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以湖沼型流行区为主的安徽、江西和湖南3省尚处于疫情控制阶段。
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453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较2013年减少1个。全国实有钉螺面积364﹑324.42hm,新发现有螺面积531.13 hm,主要分布在湖南省南、汨罗市和临澧县,云南省祥云县以及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的部分地区。2014年全国推算血吸虫病病人总数115 614例,其中晚期病人30﹑880例;全国共报告2例急性血吸虫病病例。2014年全国血吸虫病疫情虽然整体下降,但数据显示我国局部地区血吸虫病传播风险仍然较高。未达到传播阻断地区,要进一步推进传染源控制工作,重点做好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以机代牛措施,防止污染有螺地带,加强钉螺孳生环境治理,切实阻断传播途径;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地区,要加强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结合综合治理压缩钉螺面积,防止钉螺扩散,巩固防治成果,严防疫情死灰复燃。
血吸虫病是血吸虫成虫寄生在人或其它哺乳动物的肠系膜静脉和肝脏附近门静脉系统的血管里,在那里吸血、产卵、排出毒素而引起的一种寄生虫病。比较其他血吸虫产卵量,日本血吸虫产卵量最大,每条雌虫每天约产1000~3500个卵,约为曼氏血吸虫的10倍。血吸虫病发展到了晚期,病人的肚子逐渐胀大,积水,因此有些地方把这种病叫做“大肚子病”。
致使人、畜得病的血吸虫有埃及血吸虫、曼氏血吸虫、日本血吸虫、间插血吸虫和湄公血吸虫等5种。在我国流行的是日本血吸虫,其生活史包括成虫、虫卵、毛蚴、胞蚴、尾蚴和童虫6个阶段。尾蚴一旦与宿主的皮肤接触,10秒钟即可侵入宿主皮肤。
血吸虫病的流行由以下5个环节构成:①传染源排出虫卵;②虫卵在水中孵出毛蚴;③毛蚴浸入中间宿主-钉螺;④毛蚴在钉螺内发育,逸出尾蚴;⑤尾蚴感染终宿主-人、畜等哺乳动物。
构成血吸虫病传播和流行因素有三个:一是要有传染源(病人、病畜)散布血吸虫卵;二是要有传播媒介,必须经过中间宿主-钉螺来传播;三是要有易感人群,接触“疫水”(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为疫水)而发病。
一年四季都可能感染血吸虫病,以4—10月发生感染的机会最多。一般来说,急性血吸虫病感染以夏季最为常见,尤以6—10月多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认为日本血吸虫平均寿命为4.5年。
在血吸虫感染过程中,尾蚴、童虫、成虫和虫卵均可对宿主造成损害,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血吸虫不同虫期释放的抗原均能诱发宿主的免疫应答,这些特异性免疫应答的后果便是一系列免疫病理变化的出现。因此,人们已普遍认为血吸虫病是一种免疫性疾病。
① 尾蚴所致的损害:尾蚴钻入宿主皮肤后可引起尾蚴性皮炎,表现为尾蚴入侵部位出现瘙痒的小丘疹。初次接触尾蚴的人这种皮疹反应不明显,重复接触尾蚴后反应逐渐加重,严重者可伴有全身水肿及多形红斑。
② 童虫所致的损害:童虫在宿主体内移行时,所经过的器官可因机械性损伤而出现一过性的血管炎,毛细血管栓塞、破裂、局部细胞侵润和点状出血。在童虫发育成成虫前,患者可有潮热、背痛、咳嗽、食欲减退甚至腹泻、白细胞特别是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症状,这可能与童虫机械性损害和其代谢产物引起的变态反应有关。
③ 成虫所致的损害:成虫寄生于血管内,利用口、腹吸盘的交替吸附血管壁而作短距离移动,因而可引起静脉内膜炎。成虫的代谢产物,分泌、排泄物和更新的表膜,在宿主体内可形成免疫复合物,引起变态反应。
④ 虫卵所致的损害:血吸虫产出的卵仅17%随粪便排出,其余大部分的虫卵沉积在肝脏和肠壁组织。 在组织中沉积的虫卵发育成熟后,卵内毛蚴释放的可溶性虫卵抗原经卵壳渗到宿主组织中,形成虫卵肉芽肿。与此同时,沉积在宿主肝、肠组织中的虫卵引起的肉芽肿又可不断破坏肝、肠的组织结构,引起慢性血吸虫病,因此虫卵是血吸虫病的主要致病因子。
血吸虫病可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异位四型。
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均有明确的疫水接触史,发病多在夏秋季节,以6-10月为高峰。感染方式以游泳、捕鱼虾、防汛、水中作业等为主,症状多在感染后5-8周出现。从接触疫水到出现临床症状(主要是发热)的时间,称潜伏期。急性血吸虫病的潜伏期平均为40天,潜伏期最短者14天,最长者84天。
其临床症状有:发热、尾蚴性皮炎、腹痛腹泻、咳嗽、肝脾肿大等,发热是急性血吸虫病的主要症状,也是判断病情的一个重要依据。
慢性血吸虫病:急性血吸虫病经治疗未愈,或未自行退热,演变为慢性血吸虫病。临床可分为以下几型:
无症状(隐匿型):主要为隐匿间质性肝炎,病人健康与劳动未受影响,无显著症状,少数有轻度的肝脏或脾肿大,肝功能正常。
有症状:主要为慢性血吸虫肉芽肿肝炎和结肠炎,最常见症状为慢性腹泻或慢性痢疾。症状呈间歇性出现。腹泻、腹痛或黏液血便常于劳累或受凉后较为明显,休息时减轻或消失。轻度者腹泻,每日2-3次,粪内偶带少量血液和黏液;重者可有腹痛,里急后重,痢疾样粪便等。肝肿大较为常见,表面平滑,质稍硬或充实感,无压痛,且多有脾轻度肿大。
晚期血吸虫病:指出现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综合症,严重生长发育障碍或结肠显著肉芽肿性增殖的血吸虫病患者。由于反复或大量感染,虫卵肉芽肿严重损害肝脏,出现干线型肝纤维化,临床上出现肝脾肿大、门脉高压和其它综合症。根据主要临床表现,我国将晚期血吸虫病分为巨脾型、腹水型、结肠增殖型和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的主要合并症有上消化道出血和肝性昏迷。
在我国,血吸虫病患者并发乙型肝炎的比率较高。有人对298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肝细胞活检,发现62.4%的病例HbsAg阳性,这可能与晚期病人的免疫功能明显下降,因而感染乙型肝炎的机会较多有关。当血吸虫病合并乙型肝炎时,常可促进和加重肝硬化的发生与发展。
异位血吸虫病:凡虫卵在门静脉及其分支以外血管所属脏器内沉积所引起的病变,称之为异位血吸虫病。当肝纤维化引起的门-腔静脉吻合支扩大时,肠系膜静脉内的虫卵也可能被血流带到肺、脑或其他组织,造成异位损害。人体常见的异位损害部位在肺和脑,其次为皮肤、甲状腺、心包、肾、肾上腺皮质、腰肌、疝囊、两性生殖器及脊髓等组织或器官。异位血吸虫病主要有肺型血吸虫病、脑型血吸虫病和胃及阑尾型血吸虫病。
二、血吸虫病预防与治疗
感染血吸虫病的主要方式有生产和生活接触疫水,为防止和减少血吸虫尾蚴感染的机会,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集体防护措施
1、改造自然环境。
2、改进生产方式。
3、改革生产工具和改进操作方法:经常在水上生活和作业的人,应尽量做到以工具代替下水生产。
4、减少接触疫水的人数: 尽可能压缩生产接触疫水的人数,尤其是易感人群,在进行抢险、清障、修堤时,要进行合理分工,尽量减少下疫水的人数和接触疫水的时间。对非生产性接触疫水的人要劝阻。
5、杀灭水中尾蚴。在感染性钉螺多,因生产、施工、防汛抢险等必须下水的地方,应在下水前用药物杀灭尾蚴,防止大批人群感染,甚至急性感染。杀灭尾蚴的药物和用量:生石灰,每10 m量施用3kg;10-20%的六六六乳剂,每平方米水面喷洒10ml;氯硝柳胺,每立方米水用2g。
6、建立安全带。湖沼地区工作站点、居住地周围内,灭光钉螺,使居民点与有螺地带之间建立一条安全带。对暂时难以消灭的易感地带,要作好“此地接触血吸虫病疫水危险”的标志,以避免误入接触疫水感染血吸虫病,设立防护监督岗。
7、消灭重点区钉螺。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尽量避免或减少接触疫水:在不得不接触疫水的时候,可以穿带防护用具或涂抹防护霜防止血吸虫尾蚴侵入人体。
2、穿戴防护用具:如缠布绑腿、穿长统胶鞋、下水裤等,可阻止血吸虫尾蚴侵入人体;使用以1%的氯硝柳胺浸泡的血防衣裤、手套、袜子、绑腿等,防护效果更好。
3、涂擦防护药物有:皮避敌、防蚴霜、苯二甲酸二丁酯乳剂和油膏等。药物的防治效果多数只能维持4小时左右。如下水时间长,应增加涂药次数。
4、口服预防药物青蒿琥酯:
用于整个血吸虫病感染季节的预防:使用者于感染季节开始,接触疫水后7天口服首次6 mg/kg(成人3片),以后每隔15天服药1次,直至感染季节结束,并于未次服药后7天再服1次。本方案适用于在疫区长期接触疫水的作业人群。
用于中短期接触疫水人员的预防:① 接触疫水1个月以内者,于接触疫水后7天口服青蒿琥酯6mg/kg,以后每隔7天服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7天再服一次;如接触疫水持续时间不到7天,则于首次接触疫水后第7天服药1次,第14天和第15天各服一次,共3次。② 接触疫水1-2月者,于接触疫水后第7天首剂青蒿琥酯6mg/kg,以后每隔7-10天服药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7天再服一次。③ 接触疫水3个月以上者,于接触疫水后,每隔7-15天口服青蒿琥酯6mg/kg,脱离接确疫水后7天再服1次。
禁忌证:早期孕妇禁用;有心、肝、肾疾病,药物过敏史和血液病患者忌用。
用药注意事项:为确保用药安全,以餐后服药为宜,且不在高空和水上作业现场服用。如与吡喹酮联合使用,必须在服用吡喹酮后5-7天再服用本药。
5、安全饮用水:
在流行区,不论是湖沼地区还是山丘地区,人们因生活饮用疫水而感染血吸虫病的情况较为普遍,要切实做好安全饮用水。
① 开挖水井:饮用井水,不仅可以防止血吸虫尾蚴感染,还可以预防肠道疾病的传播。
② 分塘用水:要饮用没有钉螺的塘水。一定要采取措施灭光钉螺,并做到饮用水应分开,保持饮用水安全、卫生。
③ 河心深处汲水:尾蚴一般分布在水表面,船、渔民用水可采用河心深处汲水方法,以减少感染。
④ 杀灭尾蚴,减少感染,杀蚴方法如下:
加热:将水烧热至60℃以上即可杀死尾蚴。
药物杀蚴:主要药物有漂白粉、碘酊、生石灰及氯硝柳胺等。
(三)药物治疗
吡喹酮是目前唯一用于治疗日本血吸虫病的药物,且不良反应轻和疗效高,在血吸虫病防治中起着重要作用。
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急性血吸虫病的吡喹酮用量,成人总量一般采用120mg/kg体重(儿童140mg/kg),6日疗法,每日剂量分3次服,其中二分之一剂量在1天第2天分服完,其余二分之一剂量在第3-6天分服完。
慢性血吸虫病:常用疗法有两种:①常规的治疗方法为成人总剂量60mg/kg体重(儿童体重不足30kg者总剂量可加至70mg/kg),2日疗法,每日量分2-3次在餐间服,体重超过60kg者不再增加剂量,仍按60mg/kg服药。②在疫区大规模治疗中多采用成人总剂量40mg/kg体重1日疗法,总剂量1次顿服或分2次服。服药期间或服药结束后3-5天内,应注意休息,减轻体力劳动,避免高空和水上作业。
晚期血吸虫病:近期粪便孵化阳性或直肠镜检获活卵或近期变性卵,或距末治疗3年,环沉率仍≥3%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均需进行病原治疗。对大多数肝脏代偿功能良好的晚期病人,可用2天疗法总剂量60mg/kg。对年老、体弱、肝功能均较差或有明显夹杂症的病人可用3天疗法总剂量60mg/kg或6天疗法90mg\kg。对有腹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应在腹水消退并稳定在半年以上腹水未起,或近期内有上消化道大出血在停止出血半年以上,且无明显消化道症状,可用总剂量为50-60mg/kg的2天或3天疗法。
早期治疗血吸虫感染 主要用于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防洪抢险接触疫水的人群, 以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和减低感染率。其用法为接触疫水后1个月,口服1剂吡喹酮40mg/kg,若持续接触疫水,则每个月服吡喹酮40mg/kg,脱离接触疫水后2个月再加服1剂吡喹酮。
三、血防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行为干预为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评价地以帮助个体和群众掌握卫生知识、提高防病意识,自愿地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系列活动及其过程。
健康教育是控制血吸虫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其目的主要是通过有计划地对目标人群采取多种形式血防知识教育,促进目标人群提高血防意识和掌握血防知识,从而自愿地改变不健康行为,避免或减少与疫水接触机会,提高查治病依从性,避免或降低血吸虫感染,从而达到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目的。
血防健康教育作用:①建立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②避免或减少血吸虫感染 ③降低血吸虫病诊治费用
四、血吸虫病的防治方针、原则、重点、策略、目标
预防为主是我国传染源防治的总方针。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应当遵循这一方针。血吸虫病的预防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血吸虫病防治体系的基础和关键。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即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被血吸虫感染的人、畜是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人、病畜的粪便直接入水,是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解决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下水、下田问题,是解决主要矛盾,是“治本”的策略,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我国血防新策略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控制策略。新策略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粪便管理;加强家畜管理;结合农业、水利、林业建设项目;人畜查治病、健康教育、易感地带药物灭螺等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宣传教育,正确传达知识信息。
根据《全国消除血吸虫病行动计划(2016-2025年)》(讨论稿)中提出的全国消除血吸虫病目标:
到2020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无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90%以上的流行县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75%以上的流行县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
到202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连续5年以上无本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所有的流行县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90% 以上的流行县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
五、水利血防主要技术措施
水利血防是结合水利工程建设,以环境改造灭螺为主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水利血防的主要任务是:遵循水利结合灭螺的原则,将水利血防工程纳入相关水利规划;结合河流综合治理、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建设项目,同时考虑血防设施的建设,一并设计,一并施工;对已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进行整治改造,增补必要的血防措施。最终达到改善疫区水环境状况,阻止钉螺扩散、有效控制血吸虫病蔓延的目的。
血吸虫生活史的许多阶段都必须在有水的条件下完成。血吸虫中间宿主——钉螺的生存、分布扩散与水密切相关。
钉螺为水陆两栖淡水螺类,孳生地区1月份平均温度在0℃以上,年平均温度在15℃以上,全年降雨量在750mm以上。因此其四至分布,最北至江苏省宝应县(北纬3315),最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玉林(北纬2237),最东到上海市南汇县(东经12051),最西是云南云龙县(东经9841)。钉螺分布的高程,最低接近于0m(上海市),最高为2400m(云南省)。
钉螺寿命一般为一年,有的可存活2—3年,感染钉螺(阳性钉螺)的寿命为一般仅为3—6月。
钉螺主要生活在杂草丛生的江湖洲滩、湖汊、河岸水线上下、稻田进出水口、沟渠等处。江湖洲滩一般每年都被洪水淹没,滩地肥沃潮湿、杂草丛生、有利钉螺孳生。但由于滩面广阔,形成过程中地形有高有低,根据滩面高程不同,淹水时间长短不同,钉螺分布也有所不同。一般一年水淹时间8个月以上的滩地未发现钉螺,淹水日数极少或不淹水的一般也未发现钉螺,淹水2.5-5个月的洲滩钉螺较多。
根据钉螺孳生环境,可分为水网型、湖沼型、山丘型(丘陵和山区)三种类型。钉螺的远距离迁移和大面积扩散主要是依靠水力输送。水流输送钉螺主要有三种方式:水面漂浮输送、推移输送和悬移形式输送。实践证明,水利血防是结合水利工程建设,以环境改造灭螺为主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可以有效阻断血吸虫病在当地的传播与流行。
水是血吸虫病传播的重要环境,钉螺是血吸虫唯一的中间宿主。水利血防主要是结合江河综合治理、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利工程,改变钉螺生存环境,防止钉螺孳生扩散,从而达到减少人群感染血吸虫病机率的目的。水利血防主要措施及其作用如下:
1)河道护坡、渠道硬化灭螺。在进行防洪、河道治理或灌区建设、改造时,对河道或有螺渠道采用混凝土或其他材料衬砌,使钉螺无法生存和繁衍。
2) 隔断灭螺。在堤防外侧修筑护堤平台,覆盖堤脚和部分堤坡。结合筑台取土,一般形成宽3~5m、深2m的隔离沟,沟中常年淹水(每年至少持续8个月),从而隔断和杀灭钉螺。
3)抬洲降滩灭螺。将江河(湖)中滩地高程降至常年水位以下,岸边洲地抬高至无螺分布的高程以上,使钉螺无法生存和繁衍。
4)涵闸设沉螺池灭螺。在易感地带涵闸的闸口处修建沉螺池,使经过沉螺池的水流流速骤减,当钉螺随水流进入沉螺池时,沉淀于池底,防止钉螺向渠道扩散,池内钉螺用药物杀死。
5) 中层取水。根据钉螺主要分布在河岸常水位线上下1m范围内的习性,将引水涵闸的进水口底板高程置于当地最低有螺分布高程以下2~3m,避开有螺水层取水。
6) 人畜饮水工程。采取建水厂、修蓄水池、打井等办法,解决疫区人畜饮用水安全问题,减少生活中接触疫水的机率。
7) 小流域治理。通过结合小型塘堰整治、坡面水系工程等小流域治理措施,改善疫区人居环境。
长期以来,各级水利部门在血吸虫病流行区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坚持“疫区优先治水,治水结合灭螺”的工作方针,使疫区水利工程在发挥水利功能的同时,对血吸虫病的防治起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报告(2004~2008年)》中水利行业血防规划内容,长江委水利行业血防建设内容分为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和水利血防机构能力建设3个方面。其中工程措施包括改水工程、改厕工程和环改工程;非工程措施包括定期对疫区的水利职工查病、治病、防护和应急处理、以及健康教育等;水利血防机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监测能力建设、管理和信息能力建设、科研能力建设等。
六、我国血吸虫病监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疾病监测是指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核对、分析疾病动态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形成有价值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所需要的机构和人员,为制定、实施、评价和调整疾病有关策略,采取干预措施提供基础资料。我国疾病监测体系从最初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逐步扩展对行为、危险因素等的监测,并开始定期出版疾病监测信息年报,陆续建立重要传染病的单病种监测系统。
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血吸虫病监测不仅是流行病学研究内容,更是有效控制血吸虫病重要工作。我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随着控制模式的变化及防治进程的发展,其内容和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和充实,方法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但监测工作始终围绕着防治目标开展,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我国血吸虫病监测体系发展历史,大致可分成三类:①区域性监测,即血吸虫病流行区、传播阻断地区和潜在流行区的监测;②固定监测点的纵向监测,即血吸虫病监测点监测;③重复性横断面抽样调查,即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抽样调查。随着国家疾病监测体系的发展和血吸虫病防治策略的变化,我国血吸虫病监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一)血吸虫病区域性监测
1、流行区监测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区疫情类型复杂,疫情轻重分布不平衡,流行因素复杂多变,血吸虫病监测主要以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为主要手段,开展了以疾病发生、转归、死亡为主要内容的监测性查病、查螺工作,为救治病人及控制血吸虫病流行提供了可靠依据。通过这一阶段的疾病监测,掌握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流行类型血吸虫病分布特征、规律和趋势,为制定防止策略和干预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2、传播阻断地区监测
由于血吸虫病是一种易反复的寄生虫病,只要稍有松懈或监测巩固措施不力,疫情就会反复。因此在广东、上海、福建、广西和浙江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世纪末期先后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后,卫生部于1995年及时制定下发了《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地区的监测巩固技术方案》,2000年根据新情况修改完善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重点为消除当地遗留传染源和残存钉螺,严防外来传染源和钉螺输入。
目前,广东、上海、福建、广西和浙江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时间已有20~30年,进入远期监测阶段,监测和巩固工作向纵深发展,监测任务将越来越艰巨,当前应积极采取“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外来传染源为重点的综合性巩固策略”,以进一步巩固血防成果。
3、潜在流行区监测
为评估气候变暖、水利工程等可能导致的血吸虫病传播扩散与流行风险,卫生部制定了《全国血吸虫病潜在流行区2008-2012年监测与研究方案》,在江苏、山东、安徽、湖北、重庆等5省(直辖市)的10个非血吸虫病流行县设立了血吸虫病潜在流行区监测点,主要通过对可疑环境、流动人畜等进行调查,开展输入性钉螺和传染源监测,结果显示潜在流行区已有血吸虫病传染源输入,外源性钉螺扩散输入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结果为明确潜在流行区的工作重点,有效降低血吸虫病传播风险提供了依据。
(二)血吸虫病监测点监测
当血吸虫病监测点具有充分代表性时,采用监测点纵向监测体系替代全国范围内的常规监测系统,具有高效、准确、经济等优点,能够弥补常规监测系统的缺陷。我国血吸虫病监测点的纵向监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0-1999年)
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血吸虫病疫情出现反复,部分地区疫情回升明显,为了能及时掌握全国血吸虫病分布和流行现状、疫情动态变化和趋势,推算全国病人总数,为制订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防治对策提供依据,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原卫生部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决定,从1990年起在全国血吸虫病流行较为严重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和云南等6省建立13个(1995年增加至14个)“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观测点”,系统开展了以行政村为单位常住居民、家畜病情和螺情等为主的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促进了防治工作的开展防治质量的提高。
2、第二阶段(2000-2004年)
2000年,为了加强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在原“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观测点”基础上,将观测点数目扩大至7个流行省份建立21个点,并同时将观测点调整更名为“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监测内容除血吸虫病疫情外,还包括当地防治措施种类和强度等信息。与此同时,各省自行设立了数量不等的疫情监测点,包括固定(或纵向)监测点和刘导(或横向)监测点,形成了监测网络,特别是大量刘导监测点的设立,为各省每年正确估算病人总数、预测血吸虫病疫情变化趋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全国各类流行区因地制宜开展防治工作,及时调整防治策略与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提升了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和监测工作的整体水平。
上述两个阶段长达15年,监测点基本固定,主要针对血吸虫病疫情开展了监测,基本反映了当时了当时血吸虫病疫情变化趋势,正确评估了当时防治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问题包括:①单纯性化疗措施的局限;②再感染难以控制;③耕牛在血吸虫病传播中作用;④输入性传染源可能成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突出的问题。这些监测结论目前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第三阶段(2005年迄今)
2005年卫生部按照监测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建设原则,制定下发了《全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明确卫生部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向制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资料汇总分析,各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各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纳入其常规性业务工作。根据血吸虫病不同流行类型和疫情分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10个省(直辖市)设立了80个“国家级血吸虫病监测点”,更系统地开展了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监测内容除包括常规的螺情和病情监测外,还增加了人口、经济、气象水文等自然与社会相关因素的监测。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还分别设立了数量不等的省级血吸虫病监测点。
2011年职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修订下发了《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1年修订版)》,在全国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了81个“国家级血吸虫病监测点”,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纳入了血吸虫病监测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监测方法和监测内容与前期基本保持一致,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具体实施与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等工作程序更加明确。
(三)血吸虫病抽样调查
卫生部分别于1989年、1995年和2004年先后组织开展了3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抽样调查,其结果为掌握我国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制定和评价各阶段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及其效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