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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11-17 公开日期 2021-11-1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法治汨罗||(第232期)路边晒粮致人摔死,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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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的一天,张三将黄豆杆晾晒在路上,并用石块将黄豆杆和其他路面进行间隔。李四骑电动车行驶在此路上,避让不及撞上粮食和石块,摔倒之后滑行了六七米,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李四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李四子女将张三和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李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道路上晾晒粮食,阻碍道路正常通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李四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张三晾晒粮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戴安全头盔,快速驾驶二轮电动车,白天中午能见度高的情况下,未对路边晾晒的粮食进行避让,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同等责任。涉案道路属于乡镇政府所有,乡镇政府对涉案路段具有养护管理责任,因此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和村民委员会对涉案道路没有养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子女各项损失13.4万余元,乡镇政府赔偿8.9万余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温馨提示]

秋收时节,不少农民朋友为抢收,在路边“圈地晒粮”,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占用道路晒粮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但占用路面资源,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大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禁占用道路晒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所属道路的管理,对晾晒粮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保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