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22/2021-1855072 发布机构 归义镇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7-12 公开日期 2021-07-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归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归义镇预防学生溺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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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政〔202170

 

归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归义镇预防学生溺水长效机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部门单位

归义镇预防学生溺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归义镇人民政府

2021712

 

 

 


归义镇预防学生溺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学生意外溺亡事故教训,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制定预防学生溺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学生防溺水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防溺水工作体系,构筑安全防护线,有效防止溺亡事故的发生,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构

为了更好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止学生溺水专项工作理,根据需要,成立归义镇预防学生溺水联防共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名单如下:

  长:罗自荣

副组长:卢  原、周  丹、李世雄

  员:仇勇波、黄忠山、李  鹏、周献云、周  虎、

        万衍军、朱  伟、戴建仁、倪  浪、陈妍琳、杨  文、各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归义镇联校。

三、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

1.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家校联防联控”的要求,建立“八有”(有会议部署、有方案预案、有警示标牌、有宣传措施、有重点对象、有工作台账、有疏导机制、有考核问责)防溺水工作机制。

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本地中小学特聘安全副校长,社区书记(主任)负责兼任社区小学教学点特聘安全副校长,统筹抓好防范学生溺水工作。

2.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落实辖区危险水域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及巡查看护所需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每年4月-10月份组织开展防范学生溺水专项行动,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以上校园安全工作。指导各社区、辖区内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时组织开展危险水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对辖区所有水域全面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在容易发生和曾经发生溺水事故的重点水域(河湖、塘坝、水库、沟渠、鱼塘、水坑等)全面设立防溺水警示牌,危险区域设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配好救生杆、绳、圈或竹杆、木板等本地适用的防溺水救护工具。

4.组织派出所、联点干部、驻村辅警、驻社区工作队、网格员和志愿者等力量,不定期在重点水域进行巡查,暑期每日午后至傍晚“一日三巡查”。联点干部每周开展2次防溺水宣传。

5.充分发挥社区干部作用,成立村级救护队,加强协调配合,逐项落实防范措施。

6.建立信息周报月报制度,无事报平安,一旦遇到突发事件,社区须在半小时内如实上报情况。每年6月至9月,请各社区于每周五和每月最后1日,向归义镇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防溺水工作落实情况。联系人:卢原,电话:158****3679

镇联校

1.由联校牵头,将《全体总动员,共同防溺水》挂图张贴至所有社区、学校及其他主要人口密集场所,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防范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

2.认真研究分析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动态,研判可能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问题和原因,制定科学有效地对策和措施。

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完善防溺水规章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网络体系,指导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

党政办、党建办

1.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发布等媒体,结合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强夏季游泳安全、防溺水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关注防溺水,共同制止学生涉险游泳戏水,营造浓厚的防溺水工作宣传氛围

(四)派出所

1.组织安排干警和驻社区辅警结合进村入户警务活动,开展经常性防溺水宣传教育,参加重点时段巡查巡防工作。

2.积极配合开展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强化涉溺水事故接处警及警力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施救,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2.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故肇事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调查取证及善后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

1.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报的溺水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送,调度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救援物资,发生人员溺水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及时开展救援。

(六)民政

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依托村(社区)“儿童之家”,加强防范溺水安全教育。压实镇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职责,及时发现家庭监护缺失和暂时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指定近亲属代为监护或按法定程序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七)团支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范溺水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更多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积极发动志愿者、团员青年参与防溺水宣传提醒、劝导和巡查工作等志愿服务活动。

妇联

发挥妇联社区家长学校作用,开展暑期防溺水主题家庭教育、安全知识宣传和儿童关爱活动。配合民政部门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

镇国土办

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的坑、洼、塘进行回填或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网、墙)等防 护设施,并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开采砂石土等采矿场所安全管理。

(十)综合执法大队

加强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形成的水池、水坑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及相关企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加强所监管的城市公园内涉水区域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水利

1.督促管理范围内的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负责所管辖大中型水库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人员值班,加强巡查巡防并建立联网监督模式和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学生私自玩水和游泳行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校、村或社区等单位,督促家长(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履行监护责任。

(十健康

建立完善公众急救技能知识普及机制,配合教育系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救护常识。组织医疗卫生力量第一时间赶赴学生溺水现场进行救援,及时启动绿色通道进行紧急医学救援。

(十)各学校、幼儿园

持续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常识及救援方法教育培训,教育学生做到“六不两会”(不私自下水游泳或到水边玩耍嬉戏、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盲目下水施救,发现险情会相互提醒、劝止、报告,会基本的应急自救、互救方法)。开展防溺水安全警示教育(看一次专题片、挂张图、唱一首歌、发一封信、上节课、写一篇作文)“六个一”活动,全面落实“每天放学前三至五分钟”“周末离校前五至十分钟”、放假前专题安全教育课,加强学生常态化安全教育提醒。加强校内水域安全管理和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落实学生请假、缺勤学生追踪报告、班级安全信息员制度,严防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外出下水游泳。健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学生群体台账,完善家访和关爱工作机制。密切家校沟通联系,通过家长学校、短信、家长微信群QQ群、《致家长的一封信》《防溺水安全承诺书》、家访等方式,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十四镇纪委

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到基层检查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发布水域基本情况和预警信息。

(十)社区

1.利用宣传栏、发放倡议书等经常性提醒教育,引导家长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履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暑期每天提醒三次以上。

2.对负责管理的水域及时设置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安全监督管理员,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和对曾发生溺亡事故的重点水域,督促安全监督管理员落实看护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重点时期、重点水域管理。每年6-10月,是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联校要加强对学校预防学生溺水网络体系建立情况的督查。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梳理,主动作为,确保预防学生溺水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督导检查。镇党政办、纪委要经常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督查检查。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制不落实、防护设施和警示标牌不完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绩效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既要与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还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宣传教育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域管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