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义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制度:
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而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3、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编入街道下属的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4、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凡是具备建支条件的,街道应及时指导其建立党的组织。
5、对集体外出的党员,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领导。
6、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
7、负有流动党员管理责任的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量大的党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8、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通过信函、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
9、流动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对于已经出国(出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应停止其党籍,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区委组织部。
12、本意见原则上可用于转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