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罗江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江镇人民政府   日期:2018-03-2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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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发[2018]22号

关于印发《罗江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部门单位:

《罗江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罗江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镇、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査对象包括罗江镇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菅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所有工业企业),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生活污染源(用水、用电、用煤的个体经营户),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移动源(机动车)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方面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实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镇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罗江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污染源普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査重大事项。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普查办)设镇环保站,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各村、各单位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各类污染源普査调查对象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部部门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罗江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査办公室,明确三名了解环保知识,熟悉当地基本情况的普查员。负责全镇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中廖德军负责红花片,翁朝辉负责黄市片,杨孟皇负责天井片),同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普查工作在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镇环保站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査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协调和督促各村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査工作。

各村支两委和各相关单位是全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污染源普查工作将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按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宣传动员。镇普查办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板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査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全镇污染源普查包括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底前)

1.动员启动。2018年3月底前,组织召开第二次全镇污染源普査启动会,镇普查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镇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前期培训。按国家相关要求,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全面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3.清查建库(2018年6月底完成)。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各村普查机构和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市、省、国务院普查办审定后确定最终名录库。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组织开展全市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2018年10月底前,名区域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