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镇人民政府
各村、镇直各部门:
《罗江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罗江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和使用,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全镇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
第四条 镇安委办组织各部门站所,根据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针对本辖区内常发的、影响大的事故种类,兼顾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
第五条 建立罗江镇应急物资储备库,由镇财政保障物资储备管理维护、装备购置经费。
第六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
(一)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和库存情况;
(三)负责解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向本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储备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应急物资使用后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二)应急物资储备库要悬挂统一的标牌;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储备物资的检查更新、维护保养工作;
(四)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和行业规定,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数量,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库。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物资由属地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需跨区域调用物资时,申请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配。
第十一条 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在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二)没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三)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抢险行动中应急储备物资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时由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