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林寺镇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预案
来源:桃林寺镇政府   日期:2019-09-2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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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林寺镇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桃林寺镇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预案。

第二条  编制目标

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性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及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编制原因

建立高效集中统一的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人、财、物优势,最大限度控制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预防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桃林寺镇境内所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六条  灾害源及事故特点

(一)桃林寺镇157平方公里范围内自然灾害源头多,如森林火灾、山体滑坡等;

(二)工商企业的事故隐患突出,表现在: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易发生泄露、爆炸、中毒、窒息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施爆炸事故;

3、加油站火灾事故;

4、液化气站爆炸事故。

(三)G240辖区村道路纵横交错,情况复杂,已造成各类交通事故。

(四)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塌楼事故,及其他建筑物垮塌事故。

(五)各类危房和建筑质量低劣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垮塌事故。

第七条  现有抢险救灾的专业队伍及报警电话:

(一)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5172110

(二)汨罗市公安消防大队,电话:119

(三)汨罗市道路交通报警电话:122

(四)汨罗市红十字急救中心电话120和市人民医院急救电话5240120

第三章  预警系统

第八条  桃林寺镇人民政府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桃林寺镇预警系统设人民政府长热线,电话:0730-5350003

(二)预警系统职责:

1、监控全重特大安全隐患;

2、受理公共安全事件报告;

3、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包括群众举报安全事故等方面情况);

4、负责向行政首长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章  指挥机构

第九条  桃林寺镇人民政府设立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总指挥部。

(一)总指挥部设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5350003

(二)配备指挥车及通信工具。

(三)总指挥:镇党委书记陶文轩

(四)副总指挥:民政府镇长黎安福副镇长黎景阳

(五)指挥:由各村、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担任。

(六)副指挥:由各村治保主任、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七)总联络员:由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办公室主任湛礼担任,电话:0730-5350003

第五章  处理及参加力量

第十条  要求

(一)及时上报。

(二)所有参战人员均按各自任务,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好装备、器材和工具,服从指挥,严守纪律。

第十一条  进入现场前注意事项

(一)遇到有毒有害气体扩散事故抢险,所有车辆人员停留上风口,抢救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人员入围。

(二)入场前加强灾区侦察,严防扩大事态。

第十二条  力量组织调配

(一)事发单位首先全力投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二)专业队伍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三)政法部门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护送伤员;

(四)民兵、干部、群众,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调度;

(五)卫生院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配合1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运送伤员;

(六)抢救完毕,清理现场,现场总指挥发布撤除警戒命令,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七)仍需保留的现场,由事发地单位看管,由调查组宣布撤离。

 

 

第六章  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按事件类别分工

(一)火灾事件:以上级消防部门为主,政法、农电等相关的部门配合。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负主责,林业站及相关村组配合。

(二)矿山企业事件: 派出所、国土等部门配合。

(三)爆炸事件:公安部门为主,安全站、农电所、企业办、司法所等部门配合。

(四)道路交通事件:交警部门为主,司法所、派出所、相关村委会配合。

(五)楼房倒塌事件:危房由上级房地产部门为主;正在建筑施工的由建设局为主,安全站配合。

(六)烟花爆竹、有毒及危险化学品事件:安全站、派出所、司法所、相关村组配合;

(七)农机事件:上级农机部门为主,司法所、安监站等部门配合。

(八)山洪及水利设施事件:水利部门为主,相关村组和派出所、司法所、水电站等部门配合。

(九)公共聚众、娱乐场所安全事件:公安部门为主,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配合。

(十)学习安全事件:教育部门和政府为主,安全站,基建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液化气站安全事件: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部门为主,安全站、派出所等部门配合。

(十二)工业企业事件:上级工业、镇镇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企业组、企业办、安全站等相关部门配合。

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后,事件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带领分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第七章 突发性公共事件资金、物资储备与征调

第十四条  政府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资金由总指挥调度,应无条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临时调拨物资由现场指挥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征调。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十六条  事发当地村组保证抢救车辆及人员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保证现场急救药品、器具物资充足,并通知相关医院急救伤员。

第十八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救灾经费,经总指挥(镇党委书记)批准,由财政专项拨给。

 

 

 

 

 

第九章  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事发当地单位原则上做到公共事件处理之后不留隐患,事态不扩大,人员不受伤,环境不污染。

第二十条  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设施受毒物污染,必须进行全面洗消,经有关部门(卫生防疫、环保部门)检测无碍,方可离开现场,以防造成次生危害。

第十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突发性公共事件调查处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事件,按国务院第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预案》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内所有各村、各部门一把手和各企业法人代表手机必须保持全天候畅通,并安排专人值班,每天在下午五点前向人民政府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如有急事外出,必须向总指挥请假。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桃林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桃林寺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