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发〔2021〕12号
关于印发《川山坪镇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属卫生院、各村卫生室:
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 号),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以及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 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更好的实施,现将《川山坪镇 202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川山坪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川山坪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和慢性病,保障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根据卫生局统一安排部署,调整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即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0-6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具体任务及要求如下: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二)健康教育
全年至少开展1次基层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全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少于12种;全年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内容;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全年不少于9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每2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
(三)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建卡、建证率达10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每苗合格接种率≥90%,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报告与处理率达100%。
(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做好相关服务记录。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及时率、完整率、准确率100%。
(五)儿童保健
辖区内的0~6岁儿童进行新生儿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访视、新生儿42-56天健康检查;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4~6岁儿童保健管理;健康问题处理。
(六)孕产妇保健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后访视;产后42-56天检查;健康问题处理。
(七)老年人保健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其进行1次健康体检,内容包括病史及生活状态询问,身高、体重、血压测量,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等一般检查,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八)慢性病管理
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或Ⅱ型糖尿病患者通过门诊首诊测血压,测量空腹、餐后2小时血糖方式,对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筛查;对确诊的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采取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定期对其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同时填写《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或《Ⅱ型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每年对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较全面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病史及生活状态询问,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每次随访后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十)卫生监督协管
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旗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单位要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以文件形式明确各项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信息联络人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职责。镇卫生院负责项目的全面组织实施和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督促各村卫生室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各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及项目考核验收。
2、实施机构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要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充分发挥好村卫生室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作用,将工作量下沉至基层,村卫生室至少应承担约55%项目工作任务重点做好预防接种通知单的发放,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维护,健康教育宣传,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随访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与人员培训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折页与手册等方式,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及稳步推行。积极与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要认真学习组织开展好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要重点针对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使每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能够按《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内容与流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