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25/2022-1915577 发布机构 川山坪镇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3-02 公开日期 2022-03-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川山坪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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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222

川山坪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暂行办法

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有偿使用及有偿退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汨罗市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流转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增加农民改革发展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农村用地结构,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二、相关措施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1、收取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一宅”总面积超标准占用部分;“一户多宅”且总面积超标准占用部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标准占用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2、收取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实际可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1)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面积;

(2)“一户多宅”且宅基地总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面积;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3、收取标准。农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宅基地180平方米以内(含180平方米),实行无偿使用。“一户一宅”超面积标准的,有偿使用费实行阶梯式计费。

(1)房屋占地面积:

180㎡(含)以下不收费;

超出面积1~30㎡部分,5元/㎡(暂缓收费)

超出面积30~60㎡部分,8元/㎡

超出面积60~100㎡部分,10元/㎡

超出面积100~150㎡部分,12元/㎡

超出面积150㎡以上部分,15元/㎡

(2)附属用房、偏杂屋:1~30㎡,5元/㎡;30~60㎡,7元/㎡;60~90㎡,9元/㎡;90~120㎡,11元/㎡;120㎡以上,13元/㎡。

(3)庭院(围墙内地坪):

1~500㎡部分,2元/㎡

500~1000㎡部分,3元/㎡

1000㎡以上部分,4元/㎡

(4)“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基地超起征面积的,超过部分与多宅基地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费;一宅基地未超起征面积的,多宅基地部分扣除起征点之后多余部分按照阶梯式计费。

(5)1987年《湖南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确权登记的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房屋主体超占部分按阶梯式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附属用房、偏杂屋、庭院等按阶梯式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6)1987年《湖南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确权登记的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房屋主体超占部分按阶梯式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附属用房、偏杂屋、庭院围墙等按阶梯式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7)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按每年20元/㎡收费。以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20元/㎡收费,超过150㎡以上的,每增加30㎡收费标准提高5元/㎡。

(8)一次性缴纳多年的,参照汨办发〔2021〕36号文件执行优惠政策,期间因建设需要涉及征收的,宅基地有偿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按征收政策执行,并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给使用人。

4、有偿使用费收取程序及方式。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代表同意,并将拟有偿使用的地块四至、对象、面积、缴交有偿使用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3)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呈村委会做初审,初审通过由村委会报镇政府审批。

(4)签订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签订《川山坪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确认书》。

(5)缴费。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用。

 

有偿使用费用收取方式:实行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6月底前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费的,优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退出宅基地的退回当年度的有偿使用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边缘户、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党员、村组干部、村民理事会成员、组长、乡贤应带头交纳,并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交纳。

5、资金管理。

(1)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资金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2)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使用。镇政府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审计监督,财政、纪检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3)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民理事会负责收取,理事会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村委会盖章)作为凭证。汇总后交至村账镇代管中心账户,并附明细。由镇财政所开具专用往来收据入账。

(4)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需先通过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基础设施建设需按1:3以上自筹,资金到位后方可实施。支出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账镇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每季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至少公示1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二)宅基地退出

1、退出方式。根据本人申请,可采取无偿和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两种方式退出宅基地。“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的多宅部分,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套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拆除,将宅基地退还集体。在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对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和倒塌的房屋不登记不发证,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只登记不发证。

2、无偿退出。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两年以上的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套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行无偿退出。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依法要求其无偿退出。对有畜禽舍用地需求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统一安排,村民在建设畜禽舍前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对闲置两年以上的畜禽舍,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

3、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有偿退出。

(1)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对象

①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到汨罗城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村民;

②自愿暂时退出宅基地到汨罗城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村民。

(2)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①财政奖补。1、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符合原基改建条件拆旧不建新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购房面积在130㎡(含本数)以下的,按购房合同面积享受600元/㎡的奖励,购房面积超过130㎡的,实行分段奖励,130㎡之内按600元/㎡计奖,130㎡以上按400元/㎡计奖。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2、符合原基改建条件拆旧10年内不建新或符合分户条件,10年内不再申请宅基地,但保留宅基地权益的农村居民购房奖励,按购房合同面积享受400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8万元。

②市场互补。引导开发商互动,凡享受财政奖励的对象鼓励开发商要通过价格调整予以激励,提倡按该楼盘商品房市场价格下调一个百分点优惠定向售让,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

③就业保障。对进城购房未就业的农村居民,由市人社部门优先按市场原则提供就业岗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参加技能培训给予2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对进城购房农村居民符合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④教育保障。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凭房产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在城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随迁子女根据划片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入学,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

4、退出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3)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4)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及村委会意见;

(6)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7)全部退出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后,由申请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镇人民政府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将建筑物、构筑物清除,或签订放弃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后,申请房屋处置验收,由所在镇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理事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领取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镇政府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造册。宅基地全部退出户凭验收单及《不再申请宅基地承诺书》办理购买政府优惠商品房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