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弼时镇污染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单位:
现将《弼时镇污染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弼时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
弼时镇污染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5号)及《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污染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15号)要求,为全面摸清我镇污染源底子,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目的
摸清我镇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江)排污口等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原则和要求
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我镇将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江)排污口逐一开展清查。
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查登记。
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同一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及工业生产、规模化畜禽养殖或集中式污染治理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进行清查登记。
三、清查对象和内容
(一)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等。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清查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养殖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及规模等。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由环保部门根据管理现状进行清查。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镇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清查内容包括设施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施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等。
(四)生活源锅炉
生活源锅炉是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规模化以下畜高养殖场、采用设施农业或工厂化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清查范围。
(五)入河(江)排污口
我镇辖区范围内,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设置的入河(江)排污口,或未经上极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江)排污口,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入河(江)排污口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入河(江)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江)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
四、清查实施及清查要求
(一)基本原则
全镇统一调度,各村、部门单位协助,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确保污染源应查尽查。
(二)基本要求
严格按照各类污染源清查工作要求规范填写清查表及清查汇总表,做到一户一份表、一村一归档、全镇一汇总。
(三)清查时间
清查工作集中在2018年5月5日至5月18日内完成,5月25日前由镇人民政府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成果。
(四)清查考核
污染源清查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各村、部门单位是我镇污染源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将污染源清查工作纳入2018年度镇村绩效考核范畴,对清查租序规范、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酌情予以加分;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影响全镇清查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绩效考核相应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