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弼时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弼时镇   日期:2022-01-1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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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时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弼时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方式的根本改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弼时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弼时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弼时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方式的根本改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第1号令)、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92号)和汨罗市委办公室、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汨办发〔2017〕1号)、《汨罗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汨办发〔2018〕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流转形式

流转形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托管等方式进行,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一)自发流转。鼓励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促进土地自发流转。

(二)委托流转。即农户先与村委会、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然后由村委会、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委托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企业租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规模化地租赁农户耕地,推进土地经营权自愿有序流转。

(四)成立土地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成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由合作社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土地。合作社也可以将土地租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

(五)其他方式流转。积极鼓励各村(社区)探索和实践其他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高效有序流转。

二、流转程序

(一)信息收集。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土地流转服务信息采集员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村土地流转服务信息采集员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上报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信息发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要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将收到的流转信息通过广播、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并将土地流转信息每半年上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三)对接洽谈。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协商洽谈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审查审核。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第1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镇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五)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样本,指导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书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当事人、土地发包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各持一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对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进行纠正。

(六)交易鉴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依法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

(七)流转登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八)履行合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九)调解仲裁。土地流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违约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申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调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及时进行调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资料归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按年度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三、实施内容

围绕健康、有序、高效的土地流转要求,启动和实施“八个一工程”,在全镇范围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

(一)设立一个平台。在镇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能暂定为“八负责”,即:负责宣讲和解答土地流转有关政策;负责编制土地流转规划、筛选土地流转项目,指导确定土地流转基价;负责收集、汇总、存储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负责审查规模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质;负责审查、鉴证和登记土地流转合同;负责核实耕地面积,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负责监督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责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其建设标准初定为“八有”,即有规章制度、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场地、有信息系统、有交易场所、有档案专柜、有卷宗资料、有公示告知。

(二)构建一个网络。分别在镇、村级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员、联络员、采集员。村级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员,可由村干部担任,负责收集本村土地流转信息,包括:流转面积、时间、意向价格、地块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及时报送至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对各村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存储、上传和发布,使供求双方形成有效对接;当有一定规模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后,由村级开始逐级上报。

(三)建立一个窗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发布土地流转讯息,推介当地农业优势和项目规划,让土地流转政策和流转信息走向大市场。

(四)规范一套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第1号令)统一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手续;修订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和纠纷调解制度。

(五)落实一份保障。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指导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六)完善一套资料。采取自上而下指导(流转面积核实)、自下而上交账(流转面积上报)的方法,建立完善土地流转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七)颁发一本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后,需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经土地受让方申请,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给土地流入方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

(八)给予一定奖励。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连片规模流转。对通过土地流转经营耕地连片面积在100亩及以上和整组、整村进行土地流转的,且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报,经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土地流转补贴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成立以镇长为领导小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密切配合,特别是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保持队伍稳定,落实好人员和经费。

(二)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进一步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书抵押贷款。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

(三)强化宣传督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完善政策,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

(四)强化单位建设。加强全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好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镇级要保证1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土地流转工作,各村要保证1名土地流转信息员,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