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新市镇   日期:2020-07-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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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全市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市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规范持证矿山企业的开采经营行为;全面关闭到期和无证采矿企业;全面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全面拆除非法涉砂涉矿的机械设备;全面复耕复绿涉砂涉矿破坏的地表;凡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一律关停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律关停;凡手续不全的,一律关停;凡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一律关停;确保新市镇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有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市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周田任组长,人大主席李治国任副组长,镇纪委、自然资源所、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二中队、司法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供电所负责人和各村(社区)分管国土工作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集中整治行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所长王小平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及日常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一)全面规范持证矿山企业及涉矿企业开采经营行为,包括:

1.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

(二)全面关闭采矿许可到期或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企业和有违法行为的涉矿企业。

1.对采矿许可已到期且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2.对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3.对违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从事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整顿。

(三)全面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行为,包括:

1.无证开采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新市主要是高岭土及山砂);

2.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破坏地表的;

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未经报告盗挖矿产资源的;

4.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借用平整地基名义盗挖矿产资源的。

(四)全面拆除取缔加工、销售盗采矿产资源的洗砂场、碎石场、销售点,包括:

    1.违法开设的洗砂场、洗矿场或加工场;

2.违法设立经营的砂石销售点、矿石销售点;

3.未经批准的涉砂涉矿加工场、加工点。

(五)全面复耕复绿被破坏的地表

1.对持证矿山企业全面检查,责令矿山企业按《环境恢复治理综合防治方案》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边开采、边复绿”。

2.对采矿许可到期延期申请未受理的矿山矿点,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无证采矿的矿山矿点清查责任人员,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非法占地或违规设立的矿产品加工场、洗砂场、洗石场销售点拆除取缔,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治措施

(一)对持证矿产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生产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依法查处;对经整顿仍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关停取缔。

(二)对非法采矿的行为人,没收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三)对非法占地或违法开设的洗砂场、洗石场、加工场、砂石销售点关停取缔,没收非法开采、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矿产品,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设备和设施并复耕复绿;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四)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查实后由各村(社区)组织复耕复绿。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20日)制订本级实施方案,传达市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专题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和要求。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立广告牌、刷墙体广告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设立违法采砂采矿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730-5610001。

(二)调查核实阶段(2020年7月20日~7月31日)。由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各村(社区)对新市镇范围内涉矿企业、违法矿点、违法开设的洗砂场、砂石加工点、销售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调查核实,摸清矿产违法情况明细,建立相应合账,确认整治对象。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0年8月1日~9月30日)。针对调査核实情况,制订一对一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

1.自查整治阶段。镇人民政府出具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行为人或责任人自行整治,复耕复绿行为人拒不整治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统一整治阶段。对未整治到位的,统一进行整治、复耕复绿,立行整治到位。对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有顶风作案、私挖乱采的一律从严从重打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9月30日-10月30日)。汇总归档相关资料,制定非法采矿防反弹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反弹措施,确保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序运转,巩固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迎接市级的全面检查验收活动。

六、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责。

(一)各村(社区)负责清查所辖区域非法洗砂和涉矿情况,汇总数据,具体到经营地点、经营范围、从业时间、经营人及家庭情况。

(二)自然资源所拟订整治行动方案,对涉砂涉矿企业或个人私挖滥采违法违规行为上级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核查,依照环保职责查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员,对重大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核査,依照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职责査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对重大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核查,依照林业自身职责査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 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立案查处。

(六)供电所负责对违法涉矿企业依法采取断电措施,依法査处,违法违规供电、用电行为。

(七)二中队(含运管、路政、农村公路执法机构) 负责依照自身职责,对违法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整治。

(八)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检查,巡查执法,依照安全生产职责查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

(九)派出所维护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期间的社会稳定;受理移送的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案件,并快速侦查办结。

(十)司法所负责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所有法律政策研究,协调各部门在整治行动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十一)纪委监委负责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敷行塞责,给整治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参与非法涉砂涉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干扰、阻碍整治行动,充当涉砂涉矿人员保护伞的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镇财政统筹安排集中整治行动专项经费。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级职能部门及村(社区)要积极配合、精心部署、统筹协调严格督促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坚持每日一报送、每周一汇总,并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情报市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

(三)加强督查问责。由纪委监委牵头,对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参与非法涉砂涉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干扰、阻碍整治行动,充当涉砂涉矿人员保护伞的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