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镇人民政府机关绿化管理标准及制度
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 机关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机关干职工都有绿化的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六条 政府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政府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府化苗木自给。
第七条 政府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各组线按区域划分负责绿化,镇人民政府组织管辖区域内的干职工分片、分段负责。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本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养护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新市镇人民政府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