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发[2018]35号
关于印发《古培镇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村、部门:
《古培镇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古培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古培镇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推动全镇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特结合汨办发[2017]41号文件《乡镇党镇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部门及各村脱贫攻坚负责人。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和村干部的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
第三条 对镇干部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
第四条 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村干部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脱贫攻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镇部门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机构不健全,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镇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的,根据职责权限,上报市扶贫监督办公室。
4、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相关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条 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该部门村级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在各部门村级单位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镇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该部门村级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屡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3、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
第七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2、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出现6户及以上识别不精准的情况,分别对该村主要负责人给予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4种处分。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3、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的,发现一次,对派出单位和责任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驻村工作队员全年驻村累计没有达到规定天数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干部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
4、在驻村工作期间,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5、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各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镇整体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2、各村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影响了省、市对镇村考核的,对村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各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调整。
第九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村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条 村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镇村扶贫工作站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镇一般干部、村干部问责,也可由镇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镇党委做出决定;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需要问责的,由市扶贫办或镇党委将意见反馈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镇纪委、镇脱贫办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