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子祠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岳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岳办〔2018〕17号)《汨罗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汨办发〔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从我镇实际出发,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开展清产核资,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推进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有效实现形式。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宣传部署
1.广泛宣传发动。要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通过党员会议和村民小组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要大力宣传改革政策,利用公开栏、广播、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2.分级业务培训。采取全镇集中培训和村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轮培训,培训重点为改革政策、工作程序、操作流程。
(二)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5-12月(前期已实施),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各村要在镇统一安排下,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集体家底。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1.全面清查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三类。对没有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存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做到账证、账实、账表三相符。已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资源性资产可直接登记造册。在清理过程中,镇政府将抽调干部和懂财务的人员驻村组指导服务和督查。
2.界定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并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结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占有的各种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组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公示清查结果。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定,报镇政府审核。
4.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没有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没有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侵占集体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要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搭建监管平台。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并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及数据库,搞好信息化平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阶段:2019年1-6月,科学确认成员身份。
6.人员摸底排查。以改制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表,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各户进行核对,由户主签字确认。人员排查摸底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并进行张榜公示。
7.成员身份确认。各村要制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明确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需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市农村经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得到多数人认可,又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成员身份界定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8.确认结果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须进行三轮公示,每轮公示期不少于10天。
9.编制成员名册。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经镇政府审核,报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备案。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20年6月,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10.折股量化。在全面清产核资和确认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经全体成员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数额,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
11.股权设置。股份设置应以成员股(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股份)为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报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12.股权管理。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13.机构设置。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与村“两委”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14.收益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分配方案。年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市农村经营管理局批准。
15.股份合作。对于资源性资产主要是稳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以及景区附近、历史文化名村等旅游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
16.统一管护。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阶段:2020年7-12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等系列改革。
(三)总结验收(2021年1-6月)
镇政府将在2021年2月底前对改革工作完成初验;要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改革成果资料,作为记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需要报备的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归档建档资料和数据一起纳入信息应用平台,与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平台相配合,统一进行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书记廖升红为组长,镇长湛虎、党委委员何君琪为副组长、全体联包村干部、各村党总支部书记、各村会计、镇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屈子祠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村要相应成立工作班子,落实改革工作机构,充实人员队伍,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工作协同,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思路目标、改革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考核办法。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为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岳阳市委市政府、汨罗市委市政府要求,镇财政要设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专项经费,把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妥善调处矛盾。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稳妥化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矛盾调解组织作用,在坚持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更多运用民主协商和调解手段,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做到矛盾不出村组,纠纷不出乡镇,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四)强化督查考核。坚持高位督办。建立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制度,重点围绕清产核资、人员确认等,深入各村进行督查指导,并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全镇绩效考核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