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5/2018-1463773 发布机构 白水镇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白水镇天然水域退出精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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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31日前,全镇所有天然水域退出精养,即禁止以投饵、投肥、施药为养殖方式的人工养殖,实现“人放天养、清水养鱼”。天然水域是指江河、湖泊等开放性水域。各水库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和《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16号)文件进行规范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谁发包谁退养”原则。发包单位作为天然水域的权属单位,也是退养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退养责任。

(二)“属地管理”原则。天然水域所在村承担辖区内环境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宣传、巡查、监管处置等工作,监督发包单位实施退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三)“人放天养”原则。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以投饵、投肥、施药等方式进行养殖,实现由“肥水养鱼”向“人放天养”转变。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由白水镇畜医站牵头,组织各村对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登记造册,建立“ー水域一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7-8月)。召开全镇天然水域退出精养工作动员大会,宣传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布《关于禁止天然水城投肥投饵养殖的通告》,将责任落实到各天然水域权属单位。

(三)完善合同阶段(2018年9月-11月)。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签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承诺书,村与承包户签订禁止投肥投饵养殖协议,养殖水域所在村要组织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同时在水域周边树立禁止投肥投饵责任公告牌。对承包期满的天然水域,由所属村收回水域经营权,实现“人放天养”;对承包未到期的,一律补签禁止投肥投饵养殖协议,并依法依规督促承包人缴纳一定的水质保证资金;对主动退出天然水域精养、终止合同的承包业主,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退养执法阶段(2018年11月~12月)。所有天然水域承包业主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退出精养,禁止向天然水域投饵、投肥、施药,并主动清除其水域内网箱、网围等设施。一是全面推行生态养殖。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终止人工投肥投饵养殖,实行“人放天养”生态养殖,所有天然水域责任单位都要向镇畜医站申报生态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等,经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凡没有得到书面批准的,一律禁止投放鱼种。二是设立禁止投肥投饵标志牌。各村要在每个天然水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禁投警示标志牌,向社会告知禁投水域、禁投内容、责任村、责任人及举报电话。三是建立巡查监督制度。每个禁投水域的责任村都要安排专人负责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同时聘请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对业主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经本次专项行动后,仍不执行天然水域退出精养的,将由所在村配合畜牧水产、公安、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査处,同时加强动态巡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五)督查考核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镇天然水域退出精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各村绩效考核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天然水域退出精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任组长,镇畜医站、水利站、林业站、环保站、派出所、财政所等单位及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畜医站站长马辉跃任办公室主任。各村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发包单位作为退养工作第一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负责监督落实;镇环保站负责对所有天然水域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在全镇通报,严肃查处水环境法行为;镇水利站负责按照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违法行为;镇林业站负责对涉及破坏湿地保护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派出所负责专项行动的执法环境保障和刑事打击。

(三)加强考核评估。镇天然水域退出精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行动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严格对各责任部门及村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査、对工作进展缓慢、退养任务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移交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