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归义镇区域范围停车秩序、严禁 车辆乱停乱靠的通告》政策文件解读
《关于规范归义镇区域范围停车秩序、严禁
车辆乱停乱靠的通告》政策文件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近年来,随着汨罗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区人口和机动车拥有量也大幅度增加,中心城区的人口密度和车流量不断加大,部分车辆乱停乱靠,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等区域已成为困扰城市的一大难题。为规范我镇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确保停车秩序规范、有序、消防通道安全、畅通,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由归义镇人民政府、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汨罗市消防救援大队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市司法局审核,以上四家单位联合发文,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归义镇区域范围停车秩序、严禁车辆乱停乱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四)《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五)《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妨碍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驶离、罚款、强制拖移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岳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人行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人行道搭建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占道作业、设置停车泊位和堆放物品、垃圾等;
(二)擅自挖掘人行道;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人行道;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五)擅自在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其他损害、侵占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适用范围
《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严禁在归义镇20个社区区域内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上停放车辆,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共三条:
1、所有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停车泊位或者周边停车场停放,且必须按向、按位、按线停放。禁止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含盲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含消防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
2、所有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对于违反前述规定停放的所有车辆,由归义镇人民政府牵头,联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驶离、强制拖移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置,并视情节作出罚款处罚;同时,因违规停车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需依法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