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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223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0-01 10:52 浏览次数: 1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223

 

当事人:汨罗市爱饭时尚餐饮汨罗店(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

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

经营者:徐*

身份证号:430681************

2022年6月15日,本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6.15)进行了监督抽样。2022年7月12日,局收到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抽检生姜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CTT2206050216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47,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7月1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从蔬菜市场购进上述生姜5kg,进价4元/kg,计购货款20元。至案发日止,上述生姜除抽检的2kg外,剩下3kg生姜作配料与食材加工成菜品进行经营销售,经营额与获利均无法计算。该批次生姜已使用完,无库存。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时,未查验重金属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对上述生姜进行抽样的情况;

证据四: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检测资质;

证据五:《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姜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六:《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送达回证》 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的来源、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定。

2022年8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2〕12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五、“(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