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170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170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香墅吾家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
经营场所:汨罗市***路
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43068119**09******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2430681*******
2022年6月15日本局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生姜样品4斤,支付抽检费用18元。2022年7月13日本局收到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CTT2206050217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测试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2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2-2017(第二法)]。本局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生姜剩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从汨罗市大市场的蔬菜店购进上述生姜8斤,进价4.5元/斤,当事人购进的生姜用于老姜炒鸡和水煮鱼两道菜中,售价分别为100元/份、88元/份。两道菜均制售两份,合计销售收入即经营额376元,货值金额376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生姜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生姜的进货数量、价格及制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2〕12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经营额376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调查期间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生姜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五、“(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6元;
2、罚款57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607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