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50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湖南长乐街甜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681******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43068110089
2023年4月4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DJ20230194)原件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长乐街牌花色甜酒(其他发酵酒)(商标:长乐街、生产日期:2023-02-08、规格:310克/罐)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示:不得使用,实测值:0.0994,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3年4月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检查,当事人仓库内存有上述批次长乐街牌花色甜酒24件(每件12罐、每罐310克),共计288罐。本局当即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汨市监一中队强制〔2023〕16号)对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长乐街牌花色甜酒进行查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长乐街牌花色甜酒800罐(310克/罐),成本价2.6元/罐,售价3元/罐,共计货值金额2080元。2023年3月8日用于抽样12罐,2023年3月9日将500罐赠与内部员工和各级经销商试味,以观察市场热度。因该批产品还是试制阶段,没有对外销售,无销售收入,无获利。
2023年3月31日,上述批次食品“长乐街牌花色甜酒”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停止试味,发出召回通知书,经经销商反馈,该批次产品已试吃殆尽,无法召回。2023年4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积极整改。
因案件情况复杂,2023年5月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汨市监延字[2023]2号),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4日,并于当日将行政强制措施由查封变更为扣押(汨市监执法一中队[2023年]2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No:DJ20230194)原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长乐街牌花色甜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情况;
5、成品出入库记录表、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长乐街牌花色甜酒的数量和产品出入库情况;
6、食品整改报告及召回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6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未进行有尝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日止,也未有食用者反馈因食用上述甜酒制品出现不良反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长乐街牌花色甜酒”288罐(每件12罐、每罐310克)。
2、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