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精神,自即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特此公告
汨罗市民政局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