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人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
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和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下一阶段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药价格改革实施的范围
纳入全省第三批综合改革的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结合医院、民族医院)。有县级公立医院的市辖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医药价格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以2013年药品合理差价为基数,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2、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计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体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三、医药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2、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诊查费按含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门诊诊查费标准可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10元内,最高技术等级标准宜控制在每次20元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内。
护理费根据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但一级护理收费标准不超过每天20元,要注意各护理等级之间标准的衔接。
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等项目不作调整)。
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
中医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50%以内。
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的收费标准每床日一般不超过30元。
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检验检测类项目不得提高标准。
四、相关要求
1、深入调查,科学测算和制定方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财政情 况、医保政策以及医院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各市州、县(市)价格部门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县级公立医院基本情况、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等,结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收入、诊疗项目收入等实际,按照本轮价格调整的原则,做好基础数据的测算工作。
2、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如期展开。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第三批包括75个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2015年3月底前全部启动,时间紧迫,各市州县价格部门要加紧抓实。价格调整方案由各市州、县(市)级 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制定,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确保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地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 和幅度,做好区域之间、不同级别医院之间的价格水平衔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报所在市州平衡和审核,经市州审核后书面批复县政府实 施。
3、加强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市州、县(市)要严格监督改革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机构 要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4、跟踪监测,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地要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密切关注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实施政策评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