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范围:工业、商业、供销、粮食
、物资、外贸
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含本年度新增、往年度续保对象)。
(二)申报条件
申报
保障性住房
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汨罗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或自有住房但经鉴定为D级危房以及家庭人均居住面
积
在15平米及以下;
4、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①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安居房、经适房。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拆迁货币补偿、住房安置。⑤已配置
保障性住房
。
二、
新增
申报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含个人基本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2、汨罗市
保障性住房
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由本人如实填写,审批栏以上部分应填写完整)
;
3、申
请
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两份
(由主管单位查验后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
4、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由主管单位查验后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
5
、
《家庭住房状况及财产收入查询授权委托书》;
6、住房查
询证明(由市住保办统一查询,经查询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7、
民政部门
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由报送单位统一向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财产收入信息比对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
;
8
、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9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离婚证复印件或由主管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由主管单位查验后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
三、
继续保障
家庭
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汨罗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
《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由报送单位统一向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财产收入信息比对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
;
3、
住房查询
证明
(
由市住保办统一查询,经查询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
三、发放标准
1人户/
800
元/年;2人户/1
0
00元/年;3人及3人以上户/1
2
00元/户/年。
四、申报程序
1、申请家庭向
原所属单位
提交有效、完整的规定所需材料,由
主管单位组织入户调查,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申请对象集中居住地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将申
请
人材料整理造册
,
呈报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2、
市
住房保障办公室
牵头
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
对申
请
人材料进行审查、复审,并将核定对象名单公示。
3、委托市邮储银行代发补贴资金。
五、注意事项
1、
申报单位
应将符合条件的往年度已保障、今年度申请继续保障的对象名册、存折编号和今年度新增申报对象
分别造册报送送至住房保障办,并将与
名册资料一致的电子档文件
发送至
QQ:1404488288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
受理
。
2、申请对象不得在社区交叠重复申报;已配租
保障性住房
的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已放弃
保障性住房
实物配租资格、腾退住房的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3、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
2倍以下的家庭。家庭收入超过该标准的应不予受理。
4、
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资料进行申报的家庭,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市本次及三年内的住房保障政策享受资格。
5
、本次申报时间自201
5
年
10
月
21
日至
10
月
30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监督和举报
电话:5229861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