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 、申报登记的范围及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一般排污者
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如实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3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
4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境监察大队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5 、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或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3 日内或在变更后3日内办理申报登记。
二、排污申报审核与核定
1、审核
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到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后,在1月31日前完成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单位资料建档存底,并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重新填写,并要求在限期内申报。对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核定
市环境监察大队按月按季根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自动监控数据,物料衡算以及现场监察,对排污者的设计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对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作为征收排污费、排污许可证的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以此作为谎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并直接确定其排污量。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市环境监察大队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排污费核算工作程序
一、收集数据
1、通过排污申报、环境监测、物料衡算、现场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收集并获得排污单位有关排污状况的数据,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重点工业污染单位按月申报;一般污染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或每季申报一次;个体工商户每年申报一次;建筑施工噪声在工程开工15日前申报。
2、现场监察员及时掌握排污情况,在排污单位排污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提前15天向大队报告;非正常排污的,必须在7天内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监测结果。大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进行核查。
3、排污申报数据由排污单位自行监察或委托其它单位监测,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排污单位监测手段不完善的,也可采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提供数据。
4、监察大队应于每年初提出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计划和要求,报经局委会批准后向市监测中心下达监测任务,由市监测中心进行监测,污染物的监测项目、采样时间和频率由大队会同监测中心共同确定。
二、数据的核定
1、认真审核所收集的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逻辑是否合理,各种关系是否成立。通过审查核实,对申报数据合格者,登记建档;对不合格者,限期要求重新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2、大队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和有关内容有异议时,可以安排进行监测复核,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可安排对排污单位进行连续性监测,以合理确定排污量。复核监测时,应在监察人员现场监察下进行,监察人员应当对排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检查排污口个数、位置,流量使用情况,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状况及其它有影响的因素,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将所获得情况记录。
3、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基本恒定或排污单位按规定和要求上报时,环境监察大队可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数据核准后有疑异的,以具有法定监测资格的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核算
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所掌握的数据情况,核定出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并向排污集体审议委员会呈报核定结果,经审定后对排污单位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再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确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污染治理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 、适用范围:
环境监察大队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处罚实施程序:
( 1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2 )、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3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 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5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6 )、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2 日内报支队稽查科备案。
二、一般程序
1、使用范围: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2、实施程序:
( 1 )发现问题。监察大队各业务队室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控告、新闻披露和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人批示的群众来信。
( 2 )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需要采样分析的,立即填写应急采样通知单,请监测中心配合。调查终结,调查部门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并将取证材料一并移交大队稽查队。
( 3 )审查。稽查队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反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 4 )上报。对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材料,复印、登记,并上报局法制部门处理。
行政听证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人作出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吊销许可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决定前,本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凡当事人要求听证,并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二、听证的准备
( 1 )本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 2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 至2个代理人参加,但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3日前,本局应当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和方式对外公布。
( 4 )本局非涉案调查人员主持和参加听证,安排专人记录,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三、听证的举行
( 1 )听证员宣布听证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 2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 3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 4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 5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四、听证结果的采纳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本局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听证的费用
申请人交通、食宿费自理,本局不收取听证费。
环保“12369”投诉、信访件处理程序
(一)接访登记
接到来信来电及上访人员的上访案件,认真做好记录,并分类登记,对上访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并做好安抚工作。
(二)调查询问
对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信访办应及时交付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须向当事人详细询问有关事项,如污染项目、工艺流程、排污状况、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等,指明违法事实,所违反法律的条款,并认真仔细地做好《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监理文书》。
(三)现场检查
根据调查询问情况,视情况与见证人一起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通过监测、照像、摄像等手段,记录有关数据、证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调查终结
在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及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五)限期改正
依据调查终结报告和领导的审批意见,对不具备进行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六)案件移交
依据调查终结报告和审批意见,对应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立案。
(七)答复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通过电话或者面复,并征求意见,对要求书面答复的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八)资料整理归档。
对与本案件相关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限期改正书、书面答复意见、终结报告等一切文字图片资料应及时整理、填明案卷目录、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九)及时上报
信访人提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时,承办单位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环保局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