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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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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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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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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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
3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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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和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2
分)
|
制定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
2
分。未制定或未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各扣
1
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各扣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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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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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级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有关会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计
2
分。未召开的,扣
2
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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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市州政府常务会议上、下半年分别听取全市州依法行政工作专题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计
3
分。少
1
次的,扣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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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
2
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计
4
分。县市区每少
1
次的,扣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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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9
分)
|
(
1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
“
五落实
”
,计
2
分。未做到的,酌情扣
0.5-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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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每年至少举办
2
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计
4
分。未举办的,扣
4
分;少举办
1
次的,扣
2
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扣
1
分。
|
|
||
(
3
)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各举办
2
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计
3
分。县市区每少
1
次的,扣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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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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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开展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计2分。未组织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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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计2分。未做到的,酌情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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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法制机构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5
分)
|
(1)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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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计4分。不适应的,每个县市区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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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
4
分)
|
向考核机关(邮箱:hnsfzb@126.com)报送20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
报送的信息
被采纳10条以上,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1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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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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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0
分)
|
执行规范性文件
“
三统一
”
、合法性审查、有效期、申请审查等制度,计
10
分。未执行的,每件扣
1
分。
|
|
2
.
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
3
分)
|
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及时、全面、规范,计
3
分。未做到的,每件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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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系统和按照上级部署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
4
分)
|
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计
2
分;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清理任务,计
2
分。未建立的,扣
2
分;未按要求完成清理的,酌情扣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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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2
分)
|
1
.
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9
分)
|
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计9分。依法应听证而未听证的,每次扣3分;未遵守其他程序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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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3
分)
|
依法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会规则,计3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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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8
分)
|
1
.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
分)
|
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本级政府评选
5
个以上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
2
分。未发布或未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每个扣
0.4
分;未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的,每个扣
0.3
分;逾期发布的,每个扣
0.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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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4
分)
|
已全部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方案开展工作,计
4
分。
2014
年
6
月底前未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每个县市扣
1
分;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权或范围的,每个市、县市区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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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
5
分)
|
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的案卷评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计
5
分。未组织本级案卷评查的,扣
2
分;未报送案卷的,扣
3
分;送评的案卷不合格的,酌情扣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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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
7
分)
|
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依法申领、换发和收回执法证件,计3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轮训,每年对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计2分;对新进执法人员实行岗前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计2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3个月后未收回执法证件的,每起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轮训的,酌情扣1-2分;未对新进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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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20分)
|
1
.
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
4
分)
|
市州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并在室内和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等事项,计
2
分;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复议决定书,计
2
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
1-4
分。
|
|
2
.
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6
分)
|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比上年度增长
10%
以上(含),酌情计
1-3
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计
3
分。市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比上年度下降
10%
以
上
的,酌情扣
1-3
分;
通过复议案卷抽查发现办案实体、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
|
|
|
3
.
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
2
分)
|
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应诉材料,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和法院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计
2
分。配合落实不力的,酌情扣
1-2
分。
|
|
|
4
.
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
2
分)
|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定期上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通知》的要求
,
每季度上报
1
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据
,
计
2
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每次扣
1
分。
|
|
|
5
.
指导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6
分)
|
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政府全年受理办理复议案件不少于
15
件,计
6
分。少于
15
件的县市区,每个扣
1
分。
|
|
|
六、特别加分和扣分
|
特别加分
|
被确定为
“
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
或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在全省、全国有重要影响
,或仲裁工作成绩特别突出,酌情加
1-3
分。
|
|
特别扣分
|
(
1
)本级政府行政决策违法、规范性文件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被撤销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
1
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
3
分。
|
|
|
(
2
)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所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
1
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
3
分。
|
|
||
(
3
)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所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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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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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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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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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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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11分)
|
1
.
领导干部学法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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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1次以上厅(委、办、局)务会议学法或依法行政知识专题讲座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计4分。未组织的,扣4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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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3分)
|
6月30日前召开厅(委、办、局)务会议或依法行政会议专题研究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计3分。未研究的,扣3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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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4分)
|
省直一、二类单位向考核机关(电子邮箱:hnsfzb@126.com)报送10条以上,省直三类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报送5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报送的信息分别被采纳6条、3条以上的,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2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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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26分)
|
1
.
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6分)
|
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合法性审查、申请审查和有效期制度,计16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报送“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每件扣1分;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每件扣0.5分;不配合审查的,每件扣0.5分。
|
|
2
.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10分)
|
(
1
)
按要求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计5分。未报送送审稿的,扣5分;逾期报送送审稿的,扣2分;未协调好部门重大矛盾和争议的,扣1分;不配合立法调研或集中修改的,每次扣1分。
|
|
|
(
2
)
对立法征求意见及时反馈书面意见,计3分。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1分。
|
|||
(3)申报下年度立法计划时,对申报出台的且本年度已列入论证计划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计2分。论证不充分的,酌情扣1-2分。
|
|||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5分)
|
1
.
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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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计8分。依法应听证而未听证的,每次扣4分;未遵守其他程序的,每次扣1分。
|
|
2
.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3分)
|
依法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会规则,计3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
|
|
|
3
.
梳理
行政职权
(4分)
|
按要求
梳理、上网公布本部门
行政职权并根据职权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计4分。未完成的,酌情扣1-4分;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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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3分)
|
1
.
组织执法人员培训(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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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1次以上本机关或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3分。未组织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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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2分)
|
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依法申领、换发和收回执法证件,计2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3个月后未收回执法证件的,每起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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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反馈制度(2分)
|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发布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计2分。未报送的,每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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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完善
投诉举报制度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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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明确专人受理,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计6分。未公布和明确专人受理的,扣3分;未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的,酌情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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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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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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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文书格式、受理机构、审理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事项,计2分;在部门网站公示全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计1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1-3分。
|
|
2
.
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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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计1分;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扣0.5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计4分;通过复议案卷抽查发现实体、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每件酌情扣1-2分。
|
|
|
3
.
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2分)
|
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应诉材料,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和法院积极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计2分。配合落实不力的,酌情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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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3分)
|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定期上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每季度上报1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据,计3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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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督促指导市州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2分)
|
督促指导
市州部门
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计
2
分。督促不力的,酌情扣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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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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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直一、二类单位特别指标(20分)
|
1
.
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3分)
|
6月30日前印发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明确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计3分。未制定的,扣2分;未发布的,扣1分。
|
|
2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6分)
|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在梳理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计6分。未分解执法职权的,扣6分;未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的,扣3分。
|
|
|
3
.
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3分)
|
印发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计3分。未印发的,扣3分。
|
|
|
4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8分)
|
(
1
)
按要求报送执法案卷,且通过案卷评查反映的执法行为规范公正,计5分。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含适用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每项扣1分。
|
|
|
(
2
)
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结果,计3分。未开展的,扣3分;未通报结果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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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别加分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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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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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确定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或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全省、全国有重要影响,酌情加1-3分。
|
|
(
2
)
复议案件受理数前3名,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同一单位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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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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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单位行政决策违法、规范性文件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被撤销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3分。
|
|
|
(
2
)
垂直管理部门下级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2分。
|
|||
(
3
)本单位
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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