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来源:法制办   日期:2015-06-25 00:00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2014 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
2014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4 3 25

2014 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 的总体要求是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改革部署 ,以问题为导向, 深入实施 “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 采取 有力 措施,不断提升全省各级政府 和部门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 我省 全面深化 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提供 坚实的 法治保障。
、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 落实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决策前,要通过公布决策草案、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方式 进行 反馈或者公布。明确需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
2. 落实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 决策、重大项目 投资决策 等决策事项,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3. 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 提交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决策。
、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4. 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 有碍 同等保护 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有碍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做好相应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5. 坚持开门立法。政府立法要紧紧围绕党的 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立法重点,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改革。认真 实施“开门立法、广纳意见”工作制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 途径,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以及在主要媒体上公布立法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积极引入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和应对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6. 严格落实规范性 文件“三统一”、申请 审查、备案审查等制度。各级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 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方可 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继续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 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 管理 系统。 完善社会公众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 办理流程,强化审查力度。
7. 认真研究和规范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 抓紧 研究涉及改革的诸如土地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征收拆迁、政府合同等重要问题,逐步进行制度规范。
、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8.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严格的目录管理。推 行政审批 项目信息、审批流程和结果 公开 ,推行 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的环节、手续和时间。
9. 探索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试点 ,削减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10. 继续抓好政府服务平台建设。抓好市州政府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县级政府12345平台的建设。
、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效能为重点,理顺城 执法体制,全面完成我省城市 管理 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探索行政执法人员在线培训考试。
12. 推进规范化执法。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案卷评查,推行行政相对人评价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探索在全省选编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省直主要执法部门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探索在网上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13. 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强 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社会治安、招标投标等方面执法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反馈等制度,查处不作为、缓作为 行为。督促执法部门建立网上举报投诉系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
14. 坚持依法受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要求的,要无条件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坚决避免形成新的矛盾纠纷。
15. 提高办案质量。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 做到“案结事了”。探索在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推动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6. 加强市县办案力量。 市县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办案力量。 开展县级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加大督促县级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力度。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17.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联系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六、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8.举办依法行政知识讲座。重点加强对省直部门领导干部、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法制工作人员和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普及。
19.建立学法长 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建立市 县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和各级政府部门会议前学法制度。
20.建立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要把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列为培训班必修课程。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当年新进执法人员的岗前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其他执法人员要有规划分批定期轮训。
、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
2 1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 2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进一步强化组织推动
2 3 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梳理行政依据,厘清政府和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科学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严格考核。
2 4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省 县三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深入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5. 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 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本地区、本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联系。
2 6.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2014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各市州 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49个省直单位、14个中央在湘单位。对市州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实行分类考核和排名。其中,省直单位按执法任务轻重分为省直一类单位、省直二类单位、省直三类单位。纳入考核的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名单如下:
省直一类单位(18个): 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住 房城乡建 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 计生委 省文化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安监局 省物价局 省药监局 省旅游局。
省直二类单位(15个):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经信委 省商务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省审计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统计局 省人防办 省知识产权局 、省煤炭 管理 局。
省直三类单位(16个): 省科技 省民 省监察厅 省外 省国资委 省体育局 、省粮食局、 省机关事务局、省国防科工局 、省 政府 金融办、 省宗教事务局 、省移民局、省农村办、省档案局、 省扶贫办 、省信访局。
中央在湘单位(14个):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盐务局。
二、考核内容
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等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 是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动态监测。考核机关对各考核对象建立档案,随时收集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资料,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联系人: 卢建华,电话: 0731—89990719 )。
(二)组织抽查。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信访、监察部门和新闻单位收集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三)自查自评。2014年12月8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机关。
(四)核实情况。2014年12月20日前,考核机关通过现场检查、网上核查等方法核实各考核对象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五)确定结果。2014年12月31日前,考核机关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分类确定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予以通报 ,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
 
 附件:1 2014 年度市州 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 解表
2. 2014 年度省直 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

附件1
 
2014 年度市州 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 100
一级考核指标
二级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 33 分)
 
 
 
 
 
 
 
 
 
 
 
 
 
 
 
 
 
 
 
 
 
1 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和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2 分)
制定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 2 分。未制定或未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各扣 1 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各扣 0.5 分。
 
2 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9 分)  
1 )本级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有关会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计 2 分。未召开的,扣 2 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扣 1 分。
 
2 )市州政府常务会议上、下半年分别听取全市州依法行政工作专题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计 3 分。少 1 次的,扣 1.5 分。
 
3 )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 2 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计 4 分。县市区每少 1 次的,扣 0.5 分。
 
3 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9 分)
1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 五落实 ,计 2 分。未做到的,酌情扣 0.5-2 分。
 
2 )每年至少举办 2 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计 4 分。未举办的,扣 4 分;少举办 1 次的,扣 2 分;未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扣 1 分。
 
3 )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各举办 2 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计 3 分。县市区每少 1 次的,扣 0.5 分。
 
4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4 分)
 
(1)组织开展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计2分。未组织的,扣2分。
 
(2)加强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计2分。未做到的,酌情扣1-2分。
 
5 法制机构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5 分)
(1)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计4分。不适应的,每个县市区扣1分。
 
6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 4 分)
向考核机关(邮箱:hnsfzb@126.com)报送20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 报送的信息 被采纳10条以上,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1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0.2分。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17分)
1 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0 分)
执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 、合法性审查、有效期、申请审查等制度,计 10 分。未执行的,每件扣 1 分。
 
2 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 3 分)
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及时、全面、规范,计 3 分。未做到的,每件扣 1 分。
 
3 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系统和按照上级部署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 4 分)
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计 2 分;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清理任务,计 2 分。未建立的,扣 2 分;未按要求完成清理的,酌情扣 1-2 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2 分)
1 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9 分)
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计9分。依法应听证而未听证的,每次扣3分;未遵守其他程序的,每次扣1分。
 
2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3 分)
依法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会规则,计3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8 分)
1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 分)
2014 11 30 日前本级政府评选 5 个以上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计 2 分。未发布或未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每个扣 0.4 分;未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的,每个扣 0.3 分;逾期发布的,每个扣 0.1 分。
 
2 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4 分)
已全部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方案开展工作,计 4 分。 2014 6 月底前未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每个县市扣 1 分;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权或范围的,每个市、县市区扣 1 分。
 
3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 5 分)
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的案卷评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计 5 分。未组织本级案卷评查的,扣 2 分;未报送案卷的,扣 3 分;送评的案卷不合格的,酌情扣 1-3 分。
 
4 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 7 分)
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依法申领、换发和收回执法证件,计3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轮训,每年对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计2分;对新进执法人员实行岗前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计2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3个月后未收回执法证件的,每起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轮训的,酌情扣1-2分;未对新进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的,扣2分。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20分)
 
 
 
 
 
 
 
 
 
1 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 4 分)
市州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并在室内和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等事项,计 2 分;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复议决定书,计 2 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 1-4 分。
 
2 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6 分)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比上年度增长 10% 以上(含),酌情计 1-3 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计 3 分。市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比上年度下降 10% 的,酌情扣 1-3 分; 通过复议案卷抽查发现办案实体、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
 
3 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 2 分)
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应诉材料,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和法院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计 2 分。配合落实不力的,酌情扣 1-2 分。
 
4 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 2 分)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定期上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通知》的要求 , 每季度上报 1 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据 2 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每次扣 1 分。
 
5 指导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6 分)
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政府全年受理办理复议案件不少于 15 件,计 6 分。少于 15 件的县市区,每个扣 1 分。
 
六、特别加分和扣分
特别加分
被确定为 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或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在全省、全国有重要影响 ,或仲裁工作成绩特别突出,酌情加 1-3 分。
 
特别扣分
1 )本级政府行政决策违法、规范性文件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被撤销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 1 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 3 分。
 
2 )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所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 1 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 3 分。
 
3 )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所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优资格。
 
备注:
1 特别加分由被考核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中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确认;特别扣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确认,或通过信访、举报投诉、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省政府法制办确认。
2 第一至第五项中的扣分,以扣完相关项目分值为限。
3 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 100 分。

附件2
 
  2014 年度 省直 中央在湘单位 依法行政
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 100 分)
一级考核指标
二级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11分)
1 领导干部学法 (4分)
组织1次以上厅(委、办、局)务会议学法或依法行政知识专题讲座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计4分。未组织的,扣4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2 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3分)
6月30日前召开厅(委、办、局)务会议或依法行政会议专题研究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计3分。未研究的,扣3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3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4分)
省直一、二类单位向考核机关(电子邮箱:hnsfzb@126.com)报送10条以上,省直三类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报送5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报送的信息分别被采纳6条、3条以上的,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2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0.4分。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26分)
 
 
1 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6分)
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合法性审查、申请审查和有效期制度,计16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报送“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每件扣1分;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每件扣0.5分;不配合审查的,每件扣0.5分。
 
2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10分)
1 按要求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计5分。未报送送审稿的,扣5分;逾期报送送审稿的,扣2分;未协调好部门重大矛盾和争议的,扣1分;不配合立法调研或集中修改的,每次扣1分。
 
2 对立法征求意见及时反馈书面意见,计3分。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1分。
(3)申报下年度立法计划时,对申报出台的且本年度已列入论证计划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计2分。论证不充分的,酌情扣1-2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5分)
1 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8分)
 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计8分。依法应听证而未听证的,每次扣4分;未遵守其他程序的,每次扣1分。
 
2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3分)
 依法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会规则,计3分。未执行的,每次扣1分。
 
3 梳理 行政职权 (4分)
按要求 梳理、上网公布本部门 行政职权并根据职权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计4分。未完成的,酌情扣1-4分;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3分)
1 组织执法人员培训(3分)
组织1次以上本机关或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3分。未组织的,扣3分。
 
2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2分)
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依法申领、换发和收回执法证件,计2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3个月后未收回执法证件的,每起扣1分。
 
3 执行法规、规章实施反馈制度(2分)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发布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计2分。未报送的,每起扣2分。
 
4 完善 投诉举报制度 (6分)
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明确专人受理,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计6分。未公布和明确专人受理的,扣3分;未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并依法办理的,酌情扣1-3分。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5分)
 
 
1 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3分)
在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文书格式、受理机构、审理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事项,计2分;在部门网站公示全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计1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1-3分。
 
2 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计1分;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扣0.5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计4分;通过复议案卷抽查发现实体、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每件酌情扣1-2分。
 
3 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2分)
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应诉材料,配合上级复议机关和法院积极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计2分。配合落实不力的,酌情扣1-2分。
 
4 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3分)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定期上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每季度上报1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据,计3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5 督促指导市州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2分)
督促指导 市州部门 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计 2 分。督促不力的,酌情扣 1-2 分。
 
 
 
 
 
六、省直一、二类单位特别指标(20分)
 
 
 
 
1 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3分)
6月30日前印发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明确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并通过部门(单位)网站发布,计3分。未制定的,扣2分;未发布的,扣1分。
 
2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6分)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在梳理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计6分。未分解执法职权的,扣6分;未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的,扣3分。
 
3 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3分)
印发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计3分。未印发的,扣3分。
 
4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8分)
 
1 按要求报送执法案卷,且通过案卷评查反映的执法行为规范公正,计5分。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含适用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每项扣1分。
 
2 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结果,计3分。未开展的,扣3分;未通报结果的,扣1分。
七、特别加分和扣分
特别加分
1 确定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或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全省、全国有重要影响,酌情加1-3分。
 
2 复议案件受理数前3名,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同一单位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特别扣分
1 本单位行政决策违法、规范性文件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被撤销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3分。
 
2 垂直管理部门下级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2分。
3 )本单位 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备注:
1.特别加分由被考核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中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确认;特别扣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确认,或通过信访、举报投诉、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省政府法制办确认。
2.第一至第六项中的扣分,以扣完相关项目分值为限。
3. 省直三类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完成省直一、二类单位特别指标的,每项加1分。
4 被考核单位 不具备相关行政职能无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省政府法制办确认后不扣分。
5.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