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长乐甜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稿)》听证会听证参与人所提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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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了《长乐甜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会上,本机关充分听取了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经研究,现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就听证参与人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有听证代表提出:长乐镇所辖村(居委会)已经合并,建议长乐甜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按照合并后新设立的村(居委会)列明。本机关决定对此听证意见予以采纳。拟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长乐甜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为本市长乐镇的长乐村(原佑圣村)、马桥村(原马桥、赤马村)、青狮村(原智源、青狮村)、长北村(原长南、隘口村)、海山村(原水源、水府村)、合旗村(原双旗、水合村)、联江村(原白沙、江背、广联村)、长新居委会(原长新村)、长乐街居委会(原回龙门、二岳寺居委会)现辖行政区域”。

二、有听证代表提出:应当吸收并积极支持、鼓励长乐甜酒行业协会参与长乐甜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本机关决定对此听证意见予以采纳。拟将第五条增加第二款:“汨罗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长乐甜酒行业依法组建协会,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长乐甜酒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积极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积极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长乐甜酒行业健康发展”。

三、有听证代表提出:由于长乐甜酒长期以来主要采取作坊式生产方式,大规模的生产企业较少,故建议除了允许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专用标志外,还应当允许具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本机关决定对此听证意见予以采纳。拟将第八条修改为:“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将第九条修改为:“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四、有听证代表提出:由市农业部门出具出具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难以执行,长乐甜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为本市长乐镇的现辖行政区域,长乐镇人民政府较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于此情况更为熟悉,建议由长乐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本机关决定对此听证意见予以采纳。拟将第九条修改为:“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三)长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五、有听证代表提出:由于长乐甜酒生产者办理相关证照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建议在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上给予一定缓冲期。经综合考虑长乐甜酒生产者的实际情况,保证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能得到严格、全面执行,本机关决定对此听证意见予以采纳。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