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用地不予抵押);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提供);
5、借款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7、股份制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抵押物清单;
9、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双方盖章认可的分割宗地图(原件);
10、抵押已出租土地的,需提交承租人己被告知抵押事宜的书面证明(原件);
11、土地使用权人为:
①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③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12、委托办理的: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在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当面、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凡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
14、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受理人一并告知)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四、监督电话:局效能办:0730-5181123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