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备考及考试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民政局   日期:2019-06-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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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高考备考及考试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

      

 

为确保高考考生在高考备考及考试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在2019年高考备考和考试期间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噪声污染控制时段

高考备考期间:201963日至66上午12001500下午18:00次日8:00

高考考试期间:2019678:006818:00

二、禁止噪声污染控制范围

汨罗市城区范围。

三、禁止噪声污染规定

(一)城区各学校(一中、二中、罗城学校)周边500米内的建筑工地(含居民建房)在上述禁止噪声污染控制时段内禁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活动城区其他区域建筑单位相应时段内必须严格按8:0012:0015:0018:00时间段进行作业,且施工中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

特殊情况确夜间作业的,须报住建局审查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

(二)2019635全市所有歌厅、酒吧的各种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668全市所有歌厅酒吧暂停营业。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63812:0015:0018:00次日8:00禁止从事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

(三)禁止噪声污染控制时段内,禁止在城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四)从事石材、木材、铝合金、不锈钢加工的小型企业不得在201963612:0015:00、早上8:00以前、晚上18:00以后进行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678日全天候禁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四、处罚措施

(一)建筑单位或文化娱乐场所等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听从劝阻的,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吊销许可资质处罚

(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且噪声超标的,被责令停止仍拒不执行的,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且噪声超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使用高音喇叭叫卖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由城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主,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依法处理。

五、投诉方式

禁止噪声污染期间,市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各重点区域巡查力度,积极受理群众投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重拳整治噪声扰考、噪声扰学的行为。噪声污染投诉电话:0730-52521105170110

六、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