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国有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位,汨罗市人民政府依法启动了汨罗市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规范本项目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补偿与安置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具体详见红线图。
第三条 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超过期限未签约的,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汨罗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汨罗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汨罗市工信局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征收实施步骤
(一)立项;
(二)调查登记;
(三)依法确定评估机构;
(四)测绘评估;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六)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七)签订补偿协议并建立档案;
(八)支付补偿资金、腾空搬迁;
(九)房屋拆除。
第六条 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搬迁费均按2次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补偿。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按6个月计算。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权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按每本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权证无条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并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原则上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六)按期签约奖励。按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分为两个时段,每个时段内签约的给予相应奖励:
在第一时段(第1~30天)签约的,按被征收住房合法正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在第二时段(第31~60天)签约的,按被征收住房合法正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超出规定时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七)按期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按合法正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八)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装饰装修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约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正屋建筑面积1000元/㎡的装饰装修奖励。
(九)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住宅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20%奖励。
第八条:安置
(一)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
2、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20㎡以内(含20㎡)部分按优惠价进行购买(多层房优惠价为2100元/㎡,小高层和高层优惠价为2800元/㎡);超出20平方米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3、产权调换房源。
(1)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房屋首次上市交易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办理。安置小区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与用户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同步到位。安置住房物业管理服从小区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按汨罗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房源进行选择。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外墙、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设施见建筑设计图纸;套内为进户防盗门,安装铝合金或塑钢窗,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入户。
(4)先签约的拆迁户可以优先摇号选房,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通知为准(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通知)。
(5)公寓式安置房的基本户型有二房二厅(建筑面积约80㎡)、三房二厅(建筑面积约120㎡)、四房二厅(建筑面积约140㎡),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6)公寓式安置房房屋楼层及差价由汨罗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购房补助。本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还有住房的,带自有住房合法证明材料),按被征收住房正屋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购买商品房补贴。商品房购房补贴及税费只针对汨罗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不含二手商品房)。本项目购买商品房补贴按如下规定给予执行:
(1)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正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正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时,购买商品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面积按100平方米计算,商品房购买面积未到10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计算)。
(2)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税费补贴,税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交易产生的税费、三年物业管理费补贴、公共维修基金补贴等。税费补贴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正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正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时,购买商品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税费补贴面积按100平方米计算,商品房购买面积未到10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计算)。
(3)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商品房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补贴,逾期不予补偿。
第九条 社会救助
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可按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申请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条 最低居住面积保障
被征收人只有唯一住房且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实施最低居住面积保障。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等,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的处理
(一)违法建(构)筑物。凡没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一律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合法性认定,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临时建(构)筑物。
1、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2、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时不予补偿和安置。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三)抢建抢装饰装修和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
1、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2、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按原用途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保障与监督
(一)房屋拆迁或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处以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拆迁或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不得私自处置,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汨罗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1、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划拨土地性质的所有权证;2、必须缴纳的税费由汨罗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产权人必须为被征收户确定的安置人员。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六)拆迁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授权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