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0-03-3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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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告〔2020〕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含早稻集中育秧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归代耕者。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汨罗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发包方对无力耕种的,可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和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或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

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对水田抛荒的,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四、严格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

各镇党委书记、镇长为主要负责人,各镇分管农业负责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镇、村层层落实责任,抓实举措,制止耕地抛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应种尽种、多作多产”。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