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汇总表
单位(盖章):汨罗市司法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30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公布网址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死亡证明材料 |
医疗费用报销拨付 |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9】1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规范性文件 |
汨罗市医保局 |
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
|
|
√ |
|
行政给付 |
|
2 |
关系证明材料 |
医疗费用报销拨付 |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9】1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规范性文件 |
汨罗市医保局 |
公安部门 |
|
|
√ |
|
行政给付 |
|
3 |
竣工验收证明和战级验收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4 |
有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
|
√ |
|
其他行政许可 |
|
5 |
计量设备检定合格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
检测机构 |
|
|
√ |
|
其他行政许可 |
|
6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
产权单位 |
|
|
√ |
|
其他行政许可 |
|
7 |
项目涉及的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或其专项设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承诺书 |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
√ |
|
行政审批 |
|
8 |
申报资料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承诺工程使用性质、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等与规划部门相符承诺书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
√ |
|
行政审批 |
|
9 |
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并且基础部分图纸审查合格的情况下、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在30天内按要求修改到位的承诺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末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守。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
√ |
|
行政审批 |
|
10 |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招标公告不存在禁止性条款索引的承诺书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城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
√ |
|
行政审批 |
|
11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工程文件(含主审要件、非主审要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承诺书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9号两次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例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
√ |
|
行政审批 |
|
12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发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法律法规 |
汨罗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
√ |
|
行政审批 |
|
13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4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八条: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情况。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15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 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16 |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行政许可 |
|
1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
地方性法规 |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
|
|
√ |
|
行政给付 |
|
18 |
无子女证明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2.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地方性法规 |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
|
|
√ |
|
行政给付 |
|
19 |
《独生子女证》或两女户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全文)。 |
地方性法规 |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
|
|
√ |
|
公共服务 |
|
20 |
房产查询证明 |
申请人子按户口划片区就学时需提交房产证明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坐在地或者其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 |
地方性法规 |
汨罗市教育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 |
|
公共服务 |
|
21 |
林木采伐许可证(15立方米以下) |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 |
1、《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 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2、《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 (2018) 3号)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规定: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
法律法规 |
汨罗市林业局 |
村、乡镇或采伐申请人 |
|
|
√ |
|
行政许可 |
|
22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民政局 |
村(居)委会 |
|
|
√ |
|
行政确认 |
|
23 |
涉外婚姻登记 |
护照、单身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五条第四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民政局 |
外国政府 |
|
|
√ |
|
行政确认 |
|
24 |
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企业 |
|
|
√ |
|
公共服务 |
|
25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接移接续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湘人社函〔2014〕265号)第十一章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26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个人账户继承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湘人社函〔2014〕265号)第八章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人社局 |
司法部门或人民法院 |
|
|
√ |
|
公共服务 |
|
27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终止参保关系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湘人社函〔2014〕265号)第八章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
|
√ |
|
公共服务 |
|
28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待遇发放核实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湘人社函〔2014〕265号)第八章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人社局 |
社保经办机构 |
|
|
√ |
|
公共服务 |
|
29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待遇发放核实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湘人社函〔2014〕265号)第八章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人社局 |
社保经办机构 |
|
|
√ |
|
公共服务 |
|
30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
|
√ |
|
行政许可 |
|
31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
|
√ |
|
行政许可 |
|
32 |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市分局 |
|
|
√ |
|
行政许可 |
|
33 |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拆出方案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
|
√ |
|
行政许可 |
|
34 |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
|
√ |
|
行政许可 |
|
35 |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
|
|
√ |
|
行政许可 |
|
36 |
赔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提供绿化现状图及有关部门的批件 |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
|
行政许可 |
|
37 |
提供恢复和补偿方案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 |
|
行政许可 |
|
38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
|
行政许可 |
|
39 |
拟占用、挖掘主次干道,需提供批准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
|
行政许可 |
|
40 |
顶管施工的,需提供管道保护方案 |
顶管施工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第四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港华燃气公司 |
|
|
√ |
|
行政许可 |
|
41 |
企业具有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第五条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住房保障中心 |
|
|
√ |
|
行政许可 |
|
42 |
垃圾运输车辆或船只,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证明材料 |
垃圾承运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第五条 |
部门规章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
43 |
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
临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港华燃气公司 |
|
|
√ |
|
行政许可 |
|
44 |
需提供管道保护协议 |
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第四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港华燃气公司 |
|
|
√ |
|
行政许可 |
|
45 |
城 赔(补)偿缴款书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行政法规 |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汨罗市财政局 |
|
|
√ |
|
行政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