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司法局   日期:2021-06-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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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汨政告[202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源

环境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兰家洞、八景洞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结合影响兰家洞水库和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相关因素,划定兰家洞水库和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分为级,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结合水域水质现状以及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求,兰家洞水库水域、八景洞水库水域为一级水域保护区。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主坝和副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

二级保护区

兰家洞水库汇水区域,八景洞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二、保护区要求。

(一)禁止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以下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未经采取防护措施,从事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

7、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8、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9、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10、投肥养鱼;

11、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除前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水上餐饮;

3、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二)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行为,C级危房可以修缮加固,D级危房必须拆除并到三江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区域安置,符合条件的分户建房必须到三江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区域安置;二级保护区内的C、D级危房和符合条件的分户建房允许就地新建,或者到三江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区域安置。一级保护区范围之外偏杂房建设面积和规模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并须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建设。

(三)原兰家洞水库承担的灌溉功能,由向家洞水库全面承担。对于向家洞水库的保护,严格按照“河长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兰家洞、八景洞、向家洞库区水库汇水区域的林木采伐、森林防火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林业、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上餐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投肥养鱼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设置排污口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偏杂房,未经审批维修加固房屋、开山动土;二级保护区内未经审批建房(含偏杂房),由三江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

5、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一、二级保护区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兰家洞、八景洞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兰家洞、八景洞水库所在地三江人民政府专门成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生态环境、水林业、公安等职能部门及所涉相关村组,负责兰家洞、八景洞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同时加强对库区群众的宣传教育,确保共同做好兰家洞、八景洞水库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汨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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