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规范城区养犬工作通告(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拟召开听证会公告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11-2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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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工作的通告(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与健康,切实做好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城区养犬进行规范,并在城区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城市养犬。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养犬责任人基本情况、犬只种类、名称、年龄、特征、数量、接种疫苗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犬只出生后满3个月时自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实行饲养责任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养犬及流浪犬专项整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工作机制,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惩戒等工作。各部门单位、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单位院落、居民区和住宅小区内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登记所属区域居民养犬情况,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违法养犬(含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行为。

(二)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任何养犬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对遗失、逃逸的犬只也应当采取措施找回。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被集中收治后三天内无养犬人主张权属的视为野犬。

(三)养犬人应于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或免疫间隔期满时,携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每年注射一次兽用狂犬病疫苗并贴标挂牌。对饲养人未按时给犬只接种狂犬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饲养,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使用符合规定长度的犬绳牵引,并在乘坐电梯时给犬只配戴嘴罩,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户外期间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不得携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五)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失、遗弃或逃逸的犬只在遗失、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犬只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携犬出户必须携带清除粪便的用具,并应当对犬只排泄物进行立即清除,违反规定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饲养人作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七)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从事犬只寄养、代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寄养、代养犬只的登记台账,记录养犬责任人基本情况、犬只种类、名称、接种疫苗等情况,不得为无《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的犬只提供寄养、代养服务。

三、实行强制捕捉捕杀制度,切实治理流浪犬。

对城区范围内所有流浪犬,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组织捕捉,交由农业农村局设立的流浪犬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治;对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发现者应当立即向社区、疾控、农业农村、公安等单位报告,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捕杀时,属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警戒,捕杀后交由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做到病患早发现、疫情早控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个人,应第一时间向市疾控中心报告。被犬只咬伤或抓伤的人员,应立即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并迅速到医疗机构救治,第一时间接种疫苗。

(二)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同样应当立即向社区、疾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实行禁售禁食制度,源头杜绝病毒传染扩散。

禁止非法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犬只和非法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食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犬只产品。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