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的通告》文件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为了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汨政告〔2017〕5号)。文件实施四年多来,对于有效整治我市城区范围内各种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城区整体形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汨罗,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汨政告〔2017〕5号)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修改的前述文件。制定、修改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
1、严禁红白喜事占道搭棚操办。
2、严禁出店经营、乱摆乱放。
3、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花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4、严禁机动车乱停乱靠。
5、严禁行人和非机动车乱串乱行、行人翻越栏杆。
6、严禁乱扔乱吐、乱贴乱写。
7、严禁乱倾乱倒城市生活垃圾。
8、严禁乱燃乱放烟花爆竹。
9、严禁乱堆乱放施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10、严禁运输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无遮挡行驶,渣土、砂石、生活垃圾等沿途丢弃、遗撒。
11、通告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