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文件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为深刻吸取我市11.18燃爆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气瓶的充装、销售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告》。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
1、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的气瓶,严禁用液化气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气瓶应有固定的贮存场所且应远离居民区,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且不得露天存放,严禁私自充装液化石油气,严禁用瓶对瓶直接倒气。
3、从2021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瓶自有产权(托管)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载货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市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强化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