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音频解读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4-03-2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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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2023年5月,湖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了《关于2023年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评审结果公示》,确定汨罗市为湖南省2023年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级示范城市之一。为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将城市建设成吸水、滞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实现城市绿色发展,由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汨罗市自然资源局、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汨罗市水利局、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市司法局审核,以上五家单位联合发文,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出台了《汨罗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第四条 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第十三条 强化建设管控。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规模的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应将建筑、道路、环境整治等主体工程投资计入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在设计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七条 强化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应纳入到有关规划和审批环节,新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划指标;改造类项目应全面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重点工作。(一)加强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引导。创新规划编制理念及方法,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时序,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要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涉及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并结合用地性质和功能布局,明确各地块雨水排放总量、可渗透面积等主要控制指标,指导地块出让与开发。

  (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制度标准。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原则上不予验收。加快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完善相关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方法。

  三、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汨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汨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汨罗市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划编制、规划衔接、立项、规划条件、设计管理、施工图审查、规划监督、规划验收以及附则共十条,对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各专项规划的衔接、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推进与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未按《规定》落实的建设项目的相关处理措施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