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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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什么要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市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40元/吨调整至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1.40元/吨;汨罗镇、长乐镇集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1.20元/吨。

三、 征收时间:

本次制定和调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6年12月20日起执行。

四、征收分类:

参照用水分类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居民住宅居家用水、集体宿舍和公共食堂用水;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单位生活用水;部队(含消防)生活性用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和特种用水。

汨罗市发改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