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所涉监督管理部门的通告》的说明: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进一步明确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权责,经我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问题制定本通告。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