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24〕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汨罗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车辆租用行为,优化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共 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 施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19〕13 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 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汨罗市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公务、 规范使用、安全高效”原则,严格租用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 “市公车服务中心” )负责市直行 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 职责,配合做好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有下列公务活动,且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 满足需要,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通过湖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向市公车服务 中心申请租用车辆:
(一)运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等重要资料、物品;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 要活动或其他紧急公务活动;
(三)专项检(督)查、考核(察)、调研;
(四)重要公务接待活动、外事活动;
(五)处理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
(六)一线执法执勤及行政执法辅助用车;
(七)其他确有必要的重要公务活动。
第六条 市公车服务中心对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申请进行审核,认 为确需租用车辆的, 由市公车服务中心通过湖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安 排,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度、全程监控。市公车服务中心应当优先调派平台公务用车提供服务;平台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调派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
第七条 市公车服务中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 定确定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
第八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违规租用、借用、调用社会车辆或其他单位车辆。
第九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所租车辆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费用,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凭“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公务租车派车单”、财政非税票据或发票报销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费用。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通过湖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租用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产生的费用,按照市公车服务中心和定点社会汽 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价格,与定点社会汽车租赁公司直接结算。
第十二条 市公车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租车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对所租车辆的轨迹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 况。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车严格把关,不得违规审批和报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