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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汨政办发〔2017〕56号 统一登记号 MLDR-2017-01014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7-08-29 失效日期 2019-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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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7-01014

汨政办发〔2017〕5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

《汨罗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汨罗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汨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以下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核准制度和收费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消纳费、运输费等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住建、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规划、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所属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卫处。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具体操作;负责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后,负责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监管并审核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工作;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撒漏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局负责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及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做好消纳场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超限超载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评估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环境影响,查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违法倾倒工业、医用垃圾等危险废物行为。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监管和改装完毕后的技术验收核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手续。

市房产局负责在商品房预售手续办理时,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运输车辆改装前有关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标志,查处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上一年度企业(车辆)营运业绩合格,运输企业无不良的市场诚信记录;

2.企业自有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

3.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汨罗市建筑垃圾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要求;

2.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

3.具有市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证件。

4.安装有北斗定位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第八条 对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规模控制。特许经营权招标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发布招标公告;

2.运输企业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申请表,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报投标文件;

3.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运输企业;

4.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限期内加装智能监控设备终端,实施车厢密闭改装,并验收合格;

5.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6.公示期内无异议,运输企业提供履约保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

7.向社会公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因运力不足需要调用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参运的,必须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住建局核准。

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可通过资源整合等手段达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条件。

第九条  运输企业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接受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考核管理。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处罚,并扣除相应分值;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低于规定分值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管理痕迹,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依各部门职责主动公开,并由市环卫处汇总,作为奖惩依据。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动态管理,实行日考评、月通报、季度讲评、年度总结考核及奖惩兑现,考核过程中要结合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痕迹,客观公正界定结果。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席会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要求驾驶员在内的从业人员从以下方面规范运输作业:

1.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参运车辆密闭装置完好;

2.持“三证”(行驶证、驾驶证、建筑垃圾运输证)进入工地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按规定张贴车辆保险标志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3.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输(市区5:00至21: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施工(重点或抢险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如需延时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车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建筑垃圾按照指定场点消纳;

4.监督建筑工程方建筑垃圾装载适量,并按要求清洗车辆,净车出场,严禁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漏散建筑垃圾;

5.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单位名称、车辆编号标示及前后车辆牌照字迹清晰;

6.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运输证件及车辆牌照;

7.自觉服从各行政职能监管,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8.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牵头加强智能城市垃圾处置管控平台建设,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与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数字化系统联网,与智慧城市取得对接,形成联合执法监管平台,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及监管考核信息共享、全程监控。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组织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统一安装电子监控终端设备、北斗定位监控设备和手机监控软件,实现所有运输处置行为及时上传报备、网上审批、联网(监控中心)跟踪。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由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领取。联单流程为: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根据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工程回填、填埋处置)方案,填写四联单,第一联留存审批部门备查,其余三联交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处置场所后,由处置场所填写实际接收量,并加盖公章。第二联留存运输企业,第三联留存处置场所,第四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住建局提请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席会议讨论,并根据意见进行许可审批。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经审核许可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由市住建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2.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

3.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4.受纳垃圾的种类说明。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卫生保证协议,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市住建局许可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十六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市住建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4.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住建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4.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5.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6.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需要用场外建设工地弃土回填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审核取得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对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进行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的建筑垃圾或者相关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交警部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等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垃圾处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垃圾处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的,由市环保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城市垃圾处置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强迫他人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建筑垃圾处置服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由市发改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土方,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汨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