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7-00015
汨政告〔2017〕1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殡葬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元月1日零时起,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非火化区人员死亡后提倡火化。
(一)火化区划定为:归义镇、新市镇、汨罗镇瞭家山社区和武夷山村、古培镇南环村;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弼时)产业园、屈子文化园三园核心区。以后逐年扩大火化区范围。
(二)火化对象: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含省市及外县市驻汨单位和在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汨居住的)、享受国家丧葬抚恤补贴的干职工以及火化区内的村(居)民(包含外来常驻人员)。烈性传染病患者遗体、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禁止占用街道、公路等设施停放灵柩、搭设灵棚;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借丧事活动敛财;提倡简化仪式(送葬乐队不超过1支,充气拱门不超过1个)、缩短时间(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反对使用泡塑等不可降解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禁止抬棺游街;禁止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
三、村(居)民在当地红白理事会的指导下,依照村规民约办理丧事。除新市镇、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汨罗(弼时)产业园、屈子文化园三园核心区之外,火化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死亡后,丧事集中在市殡仪馆治丧或在家中举行简单悼念活动。殡仪馆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非火化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死亡后,在集中场所进行治丧或在不占用公共场所的前提下在家中举行简单悼念活动。
四、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合法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不得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不得在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和骨灰套棺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不得招商引资。严禁以社区、村、组名义私自到临近乡镇征地建设公墓。
五、禁止在规划部门明确不能土葬的区域范围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禁止建造豪华墓、活人墓和永固性坟墓,禁止建设和恢复宗族墓地。
六、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禁止将遗体转移到外地土葬。
七、实施惠民殡葬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的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众(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遗体)。
(二)补贴标准:
1、遗体接运费:100-300元/具。(其中城区接运补助100元/具,新市、古培、罗江、屈子祠、汨罗镇补助200元/具,其它乡镇补助300元/具);2、三天(72小时)遗体冷藏费:576元;3、骨灰盒1个:200元;4、卫生纸棺1个200元;5、平板火化炉遗体火化费430元。
(三)遗体火化后进合法公墓安葬的补贴500元/具;遗体火化后进合法公墓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坟头节地生态安葬形式的另行补贴1000元/具。
(四)财政供养及享受国家丧葬抚恤补贴人员,不重复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八、禁止在火化区范围内制造、销售棺材,出租龙头杠具等土葬用品;禁止制造、销售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九、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