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7-1238193
  • 统一登记号:MLDR-2016-01014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2-26
  • 信息时效期: 2021-12-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6〕2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01-0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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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6-01014

汨政办发〔2016〕2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汨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汨罗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加强我市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能力,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和参与我市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汨罗市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军粮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四条 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汨罗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商务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储备粮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意见;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需要,拟定储备粮动用意见,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正常损失损耗以及轮换价差亏损、政府动用亏损等相关补贴,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参与储备粮监管,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负责按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收购和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商务粮食局和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承储库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或取消承储库点资格;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承储企业建立会计专账、统计台账、保管实物账,保证账实相符;

(三)负责监督检查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并适时下达轮换计划通知书;

(四)负责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如轮换中的价差问题等);

(五)负责储备粮正常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以及政府动用发生的价差损失、收益的处理。

第七条 储备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我市储备粮日常管理的储备粮管理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或政府指定的单位、部门。我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在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的监督指导下,对储备粮实施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储备粮各项配套业务管理制度,报经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月定期向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粮库存等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月将本市储备粮库存情况,进入国家粮食局粮油统计直报系统,填报地方储备粮报表,由市商务粮食局汇总向国粮粮食局报告。

第九条 建立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紧急状态下启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民政部门、应急部门和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条 储备粮管理机构按照优化我市储备粮布局的原则,公开、公平、择优确定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市商务粮食局(甲方),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汨罗支行(丙方)与储备粮管理机构(乙方)签订《汨罗市市级储备粮储存合同》,合同一式五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储备粮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早籼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中晚籼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后,保持粮面及仓内干净整洁;

(三)保证“一符”即账账、账实相符;实行“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仓厫落实;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确保环境无染,人畜安全。储粮仓库应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由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七)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地方储备粮报表;建立会、统、保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商务粮食管理部门。

(八)储存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XL”,由市商务粮食局统一制作。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储备储存地点和仓厫。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提前向储备粮管理机构报告。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上划或变卖;

(三)储存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损毁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储备粮安全;

(四)储存不当,发生坏粮事故;

(五)企业遇有可能影响储备粮安全的法律纠纷;

(六)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条件,不能履行承储合同;

(七)企业发生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承储资格,调出储备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市人民政府文件或三家粮食出库单,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货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五)虚报轮换数量、库存数量,套取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保管费用和价差;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数量损失;

(七)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企业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对外融资和担保;

(八)经考核评估,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财务风险,直接或间接影响储备粮管理安全;

(九)逃避或拒绝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粮由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承储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由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批量采购时,应全部进行质量检验;正常轮换结束后,轮换入库新粮要全部进行质量验收;储备粮存储期间,除上述新粮外,每年至少进行2次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库存量的三分之一。日常储存过程中的品质监测工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储备粮贷款要与库存值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核定、调整。储备粮的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五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当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储存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可提前轮换。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管理机构每批次轮换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轮换计划通知书要求,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计划由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具体组织实施,轮换业务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有利加工的原则。轮换计划要在规定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内完成,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储备粮管理机构批准,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轮换方式进行。轮换费用可以适当调整。质量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六章 动  用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的监测,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通过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动用储备粮,要根据储备粮联席会议精神,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提出具体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储备粮的用途、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承储企业、使用安排、接收单位、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敏感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粮食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动用命令由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粮必须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商务粮食局下达动用命令为准,由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开具《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承储企业必须凭据齐全,根据出库发生情况,及时登记账目,保管员、计量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适时补足储备规模。

第七章 补  贴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支出从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储备粮费用补贴可根据相关业务完成情况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制度。

第三十条 各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给储备粮管理机构,由其根据承储合同通过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补贴专户按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当期贷款总额及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额,由财政部门直接足额支付给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各项财政补贴。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正常损失损耗费和轮换价差。各项费用补贴标准制定及保管费用补贴标准调整,由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粮食局,参照上一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因市人民政府动用或调整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统一出库时,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本级财政弥补。

第八章  损失损耗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储备粮储存中正常损失损耗。

第三十四条  储备粮的正常损失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撒落等所产生的损耗。

分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仓厫或批次为单位,在粮食出清后,根据粮食出入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处,并分别列报。

第三十五条   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市商务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及时直接组织调查核实。如因承储企业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储备粮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储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0.3%。正常损耗由市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储备粮损失处理方法:遇到自然灾害,承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清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储备粮管理机构复核,由储备粮管理机构上报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经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财政承担70%的价款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30%的价款损失。

第九章    离任交接

第三十八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离任交接情况报市商务粮食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离任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离任交接实行监督验收和审核把关。承储企业法人变更前须告知市商务粮食局,承储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保管员的交接由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储备管理规范的承储企业和个人,由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市级储备粮储存合同》的条款追究责任,并取消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和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时间向监管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收支存平衡月报表》和《地方储备粮储存数量、质量、异动情况季度明细表》;

(五)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储粮措施,未按时报送《地方储备粮储藏情况季报表》;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伪造记录;

(八)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食品质;

(九)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通报全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粮食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扣减相应的储粮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帐实不符,帐帐不符的;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汨罗支行和储备粮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担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库存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管理相关的会计、统计、业务等凭证及资料;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储备粮管理机构进行纠正和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市商务粮食局要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调出其承储储备粮。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四十九条 储备粮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品种、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

第五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要按照储备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过程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予以追究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