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8-00002
汨政告〔2018〕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
市盐务管理局行使盐业监督管理职权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3号)的规定,汨罗市盐务管理局接受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盐业监督管理。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委托事项
受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委托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至汨罗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正式移交之日止),汨罗市盐务管理局行使盐业监督管理的相关职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六)《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第696号国务院令修订);
(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676号国务院令修正);
(八)《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十一)《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三、监督和投诉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一)监督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楼五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30-5171691。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