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8-1348655
  • 统一登记号:MLDR-2018-01001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1-06
  • 信息时效期: 2020-0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8〕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个人房屋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01-1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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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8-01001

汨政办发〔20181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个人房屋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个人房屋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

 

汨罗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个人房屋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岳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内个人房屋鉴定适用本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内个人房屋安全鉴定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规划局、住建局、房产局、发改局、安监局、公安局、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凡涉及本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内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四、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有关产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房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资料和有关文件及情况。

  ()申请人无法提供规定第()项资料的,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

  ()进行鉴定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内容和范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取仪器测试和机构验算,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房屋安全等级。()出具报告。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存档备查。

  六、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两名以上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人员参加,对重要、特殊和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但未达到必须整体拆除条件的,必须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者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层数、构件或者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有险不查或者损坏不修。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十、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