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告〔2018〕1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管理的通告
根据《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22号)和《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监管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汨罗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市人民政府授权汨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对清理移交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资产收回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含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原单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国资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产权登记在市国资中心名下,由市国资中心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确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主管部门对该部门的资产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三、经营管理
对各单位原已与承租方签订了出租合同或协议尚未到期的,要将合同和有关资料移交到市国资公司进行登记,由市国资公司按照市国资中心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界定市国资公司和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
对租赁合同已到期、双方口头协议或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承租方须交还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市国资公司报市国资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
如租赁合同已到期,尚存在纠纷的,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还国有资产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