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8-01010
汨政办发〔2018〕39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并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汨罗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或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通过调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
第四条 确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第三章 统筹模式
第五条 汨罗市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征收并划拨,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章 保障对象确定及社保补贴办法
第六条 严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确认程序。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讨论结果公示无异议7天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初审,并送市国土资源、农业和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不论选择参加“职保”还是“居保”,均享受同样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由于个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致使延迟办理的,其缴费补贴金额不变。
第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缴费基数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2%的缴费比例×补贴年限5年。
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办理
第九条 自愿选择参加“职保”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缴费补贴。参保建账采取自办理一次补缴当月向前返推的办法,但建账时间不得早于我市1996年元月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制度结合时间,且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不得早于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补贴年限在内)累计不得超过15年。
第十条 自愿选择参加“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当年履行缴费义务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镇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档次缴纳至少一年以上养老保险费,镇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无个人账户的人员,此类人员应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进行待遇调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贴总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第十一条 参加“职保”或“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我省相关文件满足退休条件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职保”或“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他社保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本办法下发后,可重新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其“职保”或“居保”的相互衔接按《湖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湘人社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缴费补贴在本人确认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六章 保障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个人缴纳。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本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集体补助。凡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征地时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政府划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参保缴费补贴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章 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将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纳入现有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实施征地补偿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情况,以及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 成立汨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等市直单位和各产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督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工作班子,负责做好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期准备和基础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身份的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每平方米6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10%的征地补偿费)的征收(社保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后,征收按新政策执行);负责会同公安、农业、镇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理中心:负责与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国土部门、镇人民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划拨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具体操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和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等手续;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审计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下发日(2007年7月24日)到本办法实施之间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本办法保障对象身份核定标准,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筹措资金,按之前被征地历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的缴费比例×5年的标准,由人社部门负责测算社保补贴所需资金,根据保障对象申请参保类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